新广出办发〔2017〕75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新闻出版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11-17 21:41:58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新闻出版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






新广出办发〔2017〕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版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各直辖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中央及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在京出版、报纸、期刊、印刷、发行等各类出版传媒集团、图书出版社、报社、期刊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各出版物进出口公司:

2017年新闻出版统计年报工作继续采取与新闻出版单位的年度核验工作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开展。现将2017年新闻出版统计年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内容与方法


(一)全国图书出版、报纸出版、期刊出版、音像出版、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出版物进出口,版权管理和版权贸易以及国家级新闻出版产业基地(园区)等业务统计实行全面调查。

(二)全国印刷、出版物发行等业务统计,以及新闻出版单位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统计,采取全面调查和抽样调查相结合的办法开展。

1.全国印刷业务统计中,出版物印刷企业(含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企业)、一定规模以上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实行全面调查;一定规模以下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从事复印影印打印业务的单位(含个体经营者)实行抽样调查。

2.全国出版物发行业务统计中,新华书店系统发行单位、供销社系统发行单位、邮政系统发行单位、出版社自办发行单位、出版物批发单位、一定规模以上的出版物零售单位实行全面调查;一定规模以下的出版物零售单位、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个体经营者实行抽样调查。

3.全国新闻出版单位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统计中,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电子出版物等出版单位,出版物印刷企业(含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企业),一定规模以上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复制单位,新华书店系统、供销社系统、邮政系统、出版社自办等发行单位,出版物批发单位,一定规模以上的出版物零售单位,出版物进出口单位,国家级新闻出版产业基地(园区)实行全面调查;一定规模以下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从事复印、影印、打印业务的单位(含个体经营者),一定规模以下的出版物零售单位,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个体经营者,从事其他新闻出版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实行抽样调查。

(三)凡填报各类业务统计报表、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统计报表者,均须填报《新闻出版单位基本情况表》。

(四)各类出版传媒集团(含出版、报纸、期刊、印刷,发行),须报送集团(合并)财务报表和集团本部的新闻出版单位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统计报表,同时附上正式的审计报告书(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相应财务报表),报送的审计报告书应为经过规范程序产生的正式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并加盖审计事务所公章与集团公章,以保证准确、真实、有效。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版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根据掌握的本地区数据填报《2017年全国新闻出版产业单位数量汇总表》。

二、工作流程与步骤

(一)基层填报单位名单确定流程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版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按照工作要求,认真梳理本辖区各类新闻出版单位名录,确定新增、变更和注销单位名单,并通过新闻出版统计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本辖区内调查名录的维护工作,报送各类新闻出版单位的变动情况与规模属性,在此基础上形成本辖区基层填报单位(包括全面调查单位与拟进行抽样调查单位)的分类名单,同时明确一定规模以上的印刷、发行单位为年报必报单位,并于2017年11月30日前通过新闻出版统计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

2.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根据报送的调查名录、单位变动情况与规模属性、基层填报单位分类名单,审核、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基层数据填报单位,并于2017年12月15日前反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版权)局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

(二)统计数据填报、审核和报送流程

1.数据采用互联网在线报送的方式填报。各填报单位通过互联网直接登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http://www.sapprft.gov.cn)选择“办事平台”,进入“新闻出版统计信息管理系统”,或者登录全国新闻出版统计网(http://www.ppsc.gov.cn)选择“在线直报”。

2.中央及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在京出版、报业、期刊、印刷、发行等各类出版传媒集团,各出版物进出口公司,直接将数据在线报送至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版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本辖区统计数据的催报、审核、汇总(包括加总和推断)、报送工作;各直辖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负责本辖区内版权管理有关数据的报送。解放军系统新闻出版单位2017年年报数据仍按属地管理的方式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版权)局审核报送。

(三)数据确认流程

1.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对报送的数据进行审核,并将在审核中发现的问题或疑问及时反馈相关报送单位。

2.各报送单位应对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反馈的问题或疑问及时查找原因,按照要求的时间节点做好解释说明或修正工作,由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重新审核,并将审核后的数据及时反馈给报送单位。

3.在各报送单位完成数据的审核、汇总和报送后,总局规划发展司会同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组织各报送单位对数据进行分类会审,集中查找、解决问题,审核、确认统计数据。

4.各报送单位应在收到审定数据两周之内,通过系统打印报表(包括要求的解释或说明文件)并加盖公章,寄送至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

5.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负责将审核确认的数据汇总、上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三、工作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版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务必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贯彻年度核验与统计年报工作相结合的要求,统一部署统计年报与年度核验工作。要加强对结合年度核验工作开展统计年报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统一部署、统筹安排相关工作。要明确要求,将填报统计年报报表作为年度核验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将各单位统计年报完成情况作为年度核验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要落实责任,统计业务部门要切实负责,加强与各相关业务部门的协调配合,明确职责分工,统筹数据审核,统一数据出口。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版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要认真组织业务培训,通过多层级、多形式的培训使各级基层填报单位和审核单位统计工作人员切实掌握新闻出版统计报表制度,熟练使用新闻出版统计信息管理系统,进一步提升数据填报和审核业务水平,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数据质量。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版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和各直辖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统计年报工作的布置和监督检查;加强督促催报,严格按照时间要求报送统计数据;加强审核把关,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科学性,确保2017年全国新闻出版统计年报工作的顺利完成。具体时间要求如下:

1.各新闻出版单位应按各项统计报表制度规定,按时填报统计数据。图书出版、报纸出版、期刊出版、音像出版、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出版物进出口统计报表,2018年1月31日前报出;印刷、出版物发行统计报表,2018年2月28日前报出;国家级新闻出版产业基地(园区)、新闻出版单位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统计报表,2018年3月31日前报出;全国新闻出版单位基本情况表的报送时间与相对应的各业务统计报表报送时间相同。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版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和各直辖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应按各项统计报表制度规定,按时完成统计数据的审核、汇总、报送。图书出版、报纸出版、期刊出版、音像出版、电子出版物出版、出版物进出口、版权管理和版权贸易、复制统计报表,2018年2月28日前完成审核、汇总、报送;印刷、出版物发行统计报表,2018年3月15日前完成审核、汇总、报送;国家级新闻出版产业基地(园区)统计报表,新闻出版单位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统计报表(含抽样调查数据),2018年4月15日前完成审核、汇总、报送。全国新闻出版单位基本情况表完成审核、报送的时间与相对应的各业务统计完成审核、报送时间相同。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版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应于2018年3月31日之前将经审核后的《2017年全国新闻出版产业单位数量汇总表》报送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

(四)加强数据审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版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统计部门要认真负责、科学合理地利用抽样调查数据推断总体数据;注重对同一指标数据前后变化的纵向比较,认真进行不同指标数据之间关系的横向比较;继续强化年度核验与统计年报共有数据的比对审核,对于较大的数据变化或差异,要认真进行复核与合理化分析,并将经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审核的共有指标数据及时反馈负责年度核验的业务部门,保证年度核验与统计年报数据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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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

2017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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