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发〔2012〕223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行业领军人才选拔培养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行业领军人才选拔培养办法》的通知
民发〔2012〕2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全国老龄办,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高层次人才示范引领作用,切实推进民政行业人才队伍建设,依据《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6号)和《全国民政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2010-2020年)》(民函〔2011〕265号)有关精神,我部制定了《民政行业领军人才选拔培养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
2012年12月1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6号)和《全国民政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2010-2020年)》(民函〔2011〕265号)有关要求,发挥高层次民政人才的引领示范作用,切实加强民政人才队伍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政行业领军人才是全国民政行业最高层次的企事业单位管理、专业技术、高技能带头人。围绕民政事业科学发展总体部署,民政部每两年在全国民政系统选拔培养一批民政行业领军人才。
第三条 民政行业领军人才选拔培养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突出实绩、好中选优、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四条 民政行业领军人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坚定,道德高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乐动体育ldsports5.0
。
(二)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
(三)工作实绩突出,专业成果显著,在本领域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在全系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1.企事业单位管理领军人才条件:具有现代管理理念和社会责任感,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工作决策能力、开拓创新能力、专业能力,积极探索创新民政企事业单位管理的思路和方式,在提高民政企事业单位的管理水平和发展能力上取得突出成绩,或者在行业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获得过省部级以上奖项或荣誉称号。
2.专业技术领军人才条件:有良好的学术品德和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出版或者发表过有较高水准和较大影响的学术专著、论文,主持完成或者正在主持国家或省部级以上与民政事业发展密切相关的科研课题,或者担任省部级以上理论研究和学术创新团队学术带头人,获得过省部级以上科研奖项或专业技术荣誉称号。
3.高技能领军人才条件: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技能水平,在民政领域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研发中发挥重要作用,总结出先进操作技术方法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培养后备技能人才,传授技艺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或者在直接面向群众提供一线服务中作出突出贡献,获得过省部级以上技能奖项或荣誉称号。
第五条 对长期工作在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艰苦地区一线人员可以适当放宽条件。
第六条 在企事业单位兼职的公务员原则上不参加评选。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七条 民政行业领军人才选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民政部印发开展民政行业领军人才选拔培养工作的通知,明确相关要求。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全国老龄办、民政部直属单位组织申报工作,择优确定推荐人选,将《全国民政行业领军人才人选推荐表》(见附件)和成果材料报民政部。
(三)民政部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提出人选建议名单。
(四)民政部研究确定入选人员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
(五)民政部发文确认民政行业领军人才选拔结果,颁发“全国民政行业领军人才”证书。
第四章 培养措施
第八条 对入选的民政行业领军人才采取以下培养措施:
(一)完善相关制度规定,同等条件下民政行业领军人才优先承担有关民政业务领域重点项目或者重大研究课题,优先参加民政部专家咨询和评审机构。
(二)建立民政行业领军人才与民政部直接联络机制,不定期组织民政行业领军人才专题研讨会,围绕民政事业发展重大问题,向民政部提供专业咨询和建议。
(三)组织民政行业领军人才专题研修,积极为民政行业领军人才更新知识、提升素质创造条件。
(四)组织民政行业领军人才出国(境)培训,帮助民政行业领军人才开阔工作视野、加强国际交流。
(五)推荐企事业单位管理领军人才到政府部门、国家重点企事业单位挂职,支持专业技术领军人才进行成果推广,支持高技能领军人才建立大师工作室。
(六)采取多种形式,展示民政行业领军人才的突出业绩和重要成果,为民政事业发展积累宝贵经验。联合相关媒体,重点宣传报道民政行业领军人才的典型事迹,扩大其在国内外的影响,在全社会树立民政部门的良好形象。
(七)优先推荐民政行业领军人才参加国家各类表彰活动、奖项评选、课题申报。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民政行业领军人才选拔培养工作在民政部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民政部人事司具体负责领军人才的选拔、培养、联系、协调、服务和管理等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全国老龄办、民政部直属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条 民政部建立民政行业领军人才信息库,对民政行业领军人才成长进步情况及时追踪。
第十一条 对民政行业领军人才实施动态管理,实行能进能出的管理机制。对业绩突出、不断进步的民政行业领军人才及时予以奖励;对不适宜继续作为民政行业领军人才的,将不再纳入民政行业领军人才信息库。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可参照本办法开展本地区民政行业领军人才选拔培养,建设本地区民政行业领军人才信息库。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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