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厅管三函〔2017〕246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7年度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导静电设施安全抽检情况的通报》

浏览量:          时间:2017-11-24 23:58:28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7年度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导静电设施安全抽检情况的通报






安监总厅管三函〔2017〕246号







河北、浙江、江西、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省(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度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导静电设施安全抽检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函〔2017〕169号)安排,2017年8月至10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各相关省级安全监管局组织开展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导静电设施安全抽检工作。现将安全抽检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7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委托国家安全生产宜春、醴陵烟花爆竹检测检验中心对湖北、贵州、云南、陕西4省21个市、58个县的160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进行了导静电设施安全抽检(其中,湖北、贵州、云南的抽检对象包含了当地全部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涉及涉药生产机械设备、涉药场所工作台(地)面、危险场所消除人体静电装置和涉药工(器)具等3557个点位,查出100家企业有不合格点位1031个,抽检企业和点位合格率分别为37.5%、71.0%。其中:初次抽检(以下简称初检)的140家企业、3157个点位中,不合格企业97家、不合格点位998个,抽检企业和点位合格率分别为30.7%、68.4%;抽检2016年度不合格(以下统称复检)的20家企业、400个点位中,不合格企业3家、不合格点位33个,抽检企业和点位合格率分别为85.0%、91.8%;云南、湖北、贵州、陕西被抽检企业和点位合格率分别为0%和34.6%、7.7%和73.1%、16.4%和59.6%、79.7%和92.5%;抽检点位不合格率80%以上的企业有14家(贵州10家、云南2家、湖北和陕西各1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抽检情况汇总表、初检不合格企业名单、复检不合格企业名单分别见附件1-3。

河北、江西、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陕西7省(自治区)安全监管局组织开展了抽检工作,共抽检企业370家、点位17277个,查出114家企业、1589个点位不合格,抽检企业和点位合格率分别为69.2%、90.8%。四川省还对236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进行了导静电设施抽检。各相关省(区)抽检情况见附件4。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此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抽检结果看,抽检企业和点位的合格率虽然比2016年度分别提高了17.5个百分点、13个百分点,但是抽检合格率仍然较低,特别是初检企业、初检点位合格率仅有30.7%、68.4%,反映出一些地区对静电防范工作认识不到位、措施不得力、成效不明显,安全隐患问题依然突出。

(一)企业对静电危害认识不足,防范意识不强,投入不到位。一些企业导静电设施不合格问题突出,个别企业安全隐患严重。此次抽检仍有贵州省1家企业的20个点位全部不合格,有14家企业点位不合格率在80%以上,特别是复检的陕西省蒲城县桥陵旭阳花炮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点位不合格率仍高达80%。抽检的黑火药生产企业合格率最低,仅为20%;涉药场所工作台台面和地面导静电材料及其接地点位合格率低,仅为54%。

(二)部分地区重视程度不够,静电安全隐患问题突出。2016年度未组织开展静电抽检的贵州省和云南省在2017年度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抽检企业和点位合格率分别为0%和34.6%、16.4%和59.6%,均低于平均合格率(37.5%和71.0%)。

(三)对抽检不合格企业执法处罚不严,督促整改不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6年度抽检通报的不合格企业中,湖南省和陕西省均未按要求对抽检点位不合格率在80%以上的企业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经济处罚。陕西省有2家复检企业点位合格率仍低于50%。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静电防范工作。各烟花爆竹产区省级安全监管局要认真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防范静电危害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5〕20号)要求,深入分析查找工作中的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针对性措施,强化监管要求,切实提高静电防范水平,严防静电引发事故。

(二)立即整改抽检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要认真按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从严查处初检、复检不合格企业。对初检不合格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复检不合格的,要依法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情节严重的(特别是抽检点位不合格率在80%以上的企业),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整改逾期仍不合格的,要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各有关省级安全监管局要认真做好此次抽检发现问题的执法处罚、整改落实工作,并进行通报。对执法处罚不到位的,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责任。

(三)强化企业静电危害防范工作。各有关地区要严格企业换证审查和复产验收,对导静电设施不合格、防静电措施不完备的不予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予通过复产验收;要加强对企业的技术指导,督促指导企业建立防范静电危害长效机制,定期进行导静电设施检测和维护;要将导静电设施安全抽检作为执法检查重要内容,加大抽检比例和执法处罚力度,推动企业不断完善导静电设施和落实防静电措施。

请各相关省级安全监管局于2017年12月31日前将上述工作要求落实情况书面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





附件:

1.国家安 全监管总局抽 检情况汇 总表

2.初 检不合 格企业名 单

3.复 检不合 格企业名 单

4.各相关省(区)抽 检情况汇总 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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