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法函〔2017〕84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法规清理工作的函》

浏览量:          时间:2017-11-30 00:29:28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法规清理工作的函





国法函〔2017〕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务院领导同志有关指示,现就组织做好法规清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落实《通知》,组织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国务院各部门要对照2013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下发的有关“放管服”改革的文件(附件1)和为落实上述改革而修改废止的法律、行政法规(附件2)以及本地区、本部门的有关“放管服”改革措施,立足于改革发展客观需要,准确把握制度需求,对本机关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中有变相设立行政审批、违法增设审批条件、增加审批流程等规定的,要坚决予以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影响公民个人切身利益、制约企业健康发展、有碍市场活力的各类证明的规定要重点进行清理。

各地区、各部门要对这次集中修改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与《通知》下发前为落实“放管服”改革措施而修改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分别填报,作出标注,于2017年11月底前将汇总后的清理结果和表格(包括电子版)报送国务院,并抄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二、根据中央要求,开展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按照中办发电〔2017〕13号要求,各地区要组织对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清理。清理的范围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对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一揽子予以修改废止,对拟进行全面修订的,要明确修改时间进度。坚决杜绝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存在“故意放水”、降低标准、管控不严等问题。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废止由地方人民政府按法定程序提请同级地方人大常委会审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汇总本地区的清理结果,单独填表,并形成专门清理工作报告,于2017年11月底前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三、配合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行政法规专项清理工作

根据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的清理工作方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正在开展“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行政法规专项清理工作。请国务院各部门结合各自职责权限,对有关行政法规提出清理意见、修改方案和理由:一是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职业资格改革、投资体制改革、收费清理改革、价格改革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改革决定不一致的;二是与根据“放管服”改革决定已经修改的有关法律不一致的;三是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管理优化服务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换的意见》(国办发〔2017〕4号)要求不一致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中存在与上述改革决定或法律规定不一致、阻碍“放管服”改革措施落地的,可以提出清理意见,并提出具体修改方案和理由。在清理工作中,发现相关法律规定存在制约“放管服”改革、阻碍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的,可一并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和修改方案。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清理意见、修改废止方案和理由,请于2017年8月底前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有关清理建议和修改方案进行汇总研究,形成修改废止草案,经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报国务院审议。

四、认真组织落实,加强督促指导


(一)抓紧制定工作方案。

为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实施,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制定清理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目标、确定组织领导机制和责任分工、细化工作措施、落实清理成果填报。根据清理工作安排,倒排时间表,对提出修改方案、征求意见、提交审议等关键节点作出明确安排,政府法制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扎实推进清理工作开展。

(二)加强协调指导。

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清理工作沟通协调机制,明确牵头负责单位(机构),落实清理工作责任制,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清理工作牵头负责单位(机构)和相关负责同志、联络员名单请于2017年6月30日前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检查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清理工作;国务院各部门应当督促检查指导下级部门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根据地方和部门清理工作进展情况,通过召开清理工作座谈会,会同有关部门到部分地区、部门调查研究等方式,跟踪了解清理工作进展情况及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共性问题予以协调指导。

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国务院各部门应通过网站、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并通过适当方式公布继续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全文。规章清理结束后,有规章制定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部门,要将现行有效规章电子文本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具体报送格式要求另行通知。在清理工作中遇有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请及时告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联系人: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政府法制协调司 张静薇 刘茂亮

电  话:010-55602373  83087114  传  真:010-55602373

邮  箱:qingli@chinalaw.gov.cn



附件:【点击下载附件

1.2013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下发的有关“放管服”改革的文件目录

2.2013年以来“放管服”改革涉及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目录

3.清理工作联络表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17年6月12日





【文章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官网 http://www.zffz.yn.gov.cn/ynsfzxxw/1953999288325373952/20170807/3016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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