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人字〔1988〕第170号《工商总局财政部关于下达〈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制服管理和发放办法〉的通知》
《工商总局财政部关于下达〈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制服管理和发放办法〉的通知》
工商人字〔1988〕第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南京、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要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对着装进行了整顿。为了加强对统一着装的管理和监督,我们制订了《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制服管理和发放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以前所发制服必须穿满规定年限后,再按此《办法》的规定换发。
一、着装范围
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所、检查站(队)、缉私队的正式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直辖市,省辖市,县(含县级市)及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从事市场监督、检查工作的正式工商行政管理人员。
二、发放标准
(一)冬服罩衣:第一次着装每人发两套。热区使用五年,温区使用四年,寒区使用三年,期满换发一套。
(二)单服:第一次着装每人发两套(女同志裙、裤自选一种),使用三年,期满换发一套。
(三)短袖上衣:第一次着装每人发两件。热区使用二年,温区使用三年,寒区使用四年,期满换发一件。换发短袖上衣时加发一条单裤(女同志裙、裤自选一种)。
(四)大沿帽:第一次着装每人发深蓝灰、浅蓝灰色各一顶,使用四年。期满换发一顶。
(五)冬帽:每人发一顶。寒区发化纤面皮帽,温区发化纤面栽绒帽,使用五年。期满换发一顶。
(六)大衣:每人一件,寒区发化纤面皮大衣,温区发化纤面棉大衣,使用九年,期满换发一件。
(七)标志:第一次每人发帽徽两枚,以后以旧换新;配发肩章(含肩徽)四副,以后每次换装换发一副。
三、制做及发放办法
(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及面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筹安排计划,定点生产。
(二)工商行政管理制服的标志(帽徽、肩章、肩徽)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安排生产、发放。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于每年二月底前按规定的着装范围和发放标准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编报次年所需制服和标志的计划。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安排的制服生产计划,具体组织本地区的制服发放工作。
四、制服管理
(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一律采用蓝灰色化纤面料,式样、颜色、用料及标志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有关部门统一规定,任何
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
(二)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变卖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和标志。违者要追究其责任。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指定专职人员负责制服管理工作,建立统一的制服登记卡和档案。管理制服专职人员要保持稳定,如工作变动时,须办好交接手续。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负责本地区的制服发放、管理和财务结算工作,并按照制服价款的3%收取管理费,用于制服管理和发放工作的开支。
(五)着装人员在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着装单位之间调动时,调出单位应将被调人的制服登记卡转至调入单位,调入单位凭登记卡发放制服。
(六)着装人员调离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时须交回大沿帽、帽徽、肩章、肩徽,否则不予办理调动手续。
(七)着装人员离、退休后不再发放制服。
(八)着装人员因公造成制服损失的,由所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批准,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制服管理部门核准,方可补发。补发的制服从备用服中解决,不再由个人负担工料费。
(九)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着装单位可按未列入着装范围在编人员的10%制作公用服。这部分人员临时执行市场监督检查任务需要着装时,经所在局领导批准,可以借用公用服。
(十)各季制服的更换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本地区的气温变化情况自行规定。
(十一)着装人员一般只能在工作时着装,其他时间应着便服。着制服时,必须注意风纪。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加强对着装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着装规定的,要及时纠正,进行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者,给予纪律处分。
(十二)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着装是工作需要,不是福利待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加强制服管理工作,不得随意扩大着装范围和提高制服标准。
五、制装经费
着装人员负担本人制服工料费的30%,并在个人工资中分期扣还。制做制服的工料费,除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外,由各地从市场管理费中开支。
六、气候区域划分
寒区:黑龙江、吉林、内蒙、新疆、西藏、青海、宁夏、甘肃。
热区:广东、海南、广西、福建、云南。
其余地区为温区。
七、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执行,1983年9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基层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制服发放办法》[(83)工商1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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