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办字〔2006〕19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认真做好换发工商制服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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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认真做好换发工商制服工作的通知





工商办字〔2006〕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认真做好工商制服的换发工作,加强工商制服和标志的监督管理,确保换装工作圆满按期完成,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工商制服改进方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认真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要求,把换发工商制服,作为树立队伍形象,提升工商影响的重要工作来抓。要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纪检监察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健全制度,认真做好工商制服换发的各项工作。

二、认真做好工商制服和标志的订制。工商制服和标志的订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严格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工商制服款式和标志图案改进方案》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工商制服和标志的技术标准及样服,统一组织实施,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要求组织生产订制。

三、严格着装范围和发放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工商制服着装范围是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所的正式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直辖市,省辖市,县(含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从事市场监督、检查工作的正式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着装范围和发放标准的规定,不得自行扩大着装范围,提高发放标准。在新的管理办法出台之前,参照《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制服管理和发放办法》(工商人字〔1988〕第170号)执行。

四、加强工商制服的管理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工商行政管理制服管理和发放有关规定的要求,加强工商制服的质量管理,确保工商制服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新式工商制服换发后,原有的工商制服和标志一律停止使用,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服管理部门统一收集,集中处理。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和买卖工商制服和标志。严禁非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穿着和佩戴与工商制服和标志式样、颜色、图案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和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工商制服和标志作商业性广告。影视制作,文艺团体因拍摄、演出需要,使用工商制服和标志的,应报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并严格管理。
(四)工商行政管理着装人员必须按照《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着装规定》的要求着制式工商行政管理服装,佩戴标志,保持仪容严整、着装整齐、举止端庄的良好执法形象。

(五)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着装人员从2006年7月1日开始正式换发工商制服。各地制服季节的更换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管理局根据本地区的气候变化情况自行规定。

五、严肃纪律,明确责任,加强监督。各地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法律法规,以及工商制服订制、发放和管理的各项规定。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透明的原则。各级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严禁利用职权为个人和亲属谋取私利,不得采用明示和暗示的方法,指定生产厂家。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对换发工商制服工作的监督力度,对制作、发放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督,对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的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六、认真做好着装人员的统计核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结合这次换装工作,对着装人员进行一次清理统计。办管脱钩中分流人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人员、非在编人员和其他不属于规定着装范围内的人员一律不得着装。各地要在2006年3月1日前将正式着装人员的统计汇总情况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00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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