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开发〔2004〕2号《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建立和推行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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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建立和推行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的通知





国开发〔2004〕2号






建立和推行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是进一步强化扶贫资金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项目安排公正、公平、公开、规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举措,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提出的“所有扶贫资金的使用都要实行公示、公告”的要求,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下组决定在全国建立和全面推行扶贫资金项目的公告、公示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公告、公示的对象和主要内容

公告、公示的对象是:中央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含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和扶贫贴息贷款,地方政府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以及运用上述资金安排的扶贫项目。

扶贫资金的公告主要包括:总量、来源、性质、用途、安排原则和计划等。

扶贫项目的公告、公示主要包括:项目审批程序,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立内容,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负责人,资金来源,额度及结构,大宗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标情况,质量要标准及效益目标等。

二、 实行分级分类公告、公示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市、旗)、乡(镇)、村应根据扶贫资金、项目的性质和内容,在相应的范围内公告或公示。原则上扶贫资金的分配以公告为主;扶贫项目的安排,省、市以公告为主,县及县以下应将公告与公示结合起来,能公示的,都要事前公示,事后公告。

所有项目应在实施地点和项目收益范围内进行公告。重点做好到村入户项目的公告、公示。到村入户项目应在事前公示,广泛征求意见,项目审批后应公告,接受监督。建设周期较长、投资额度较大的项目还应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阶段性公告。

三、 公告、公示的形式

各地可从实际出发,借助媒体(报刊、广播、电视)、网站、公开栏(墙)基告示等形式进行公告或公示。

四、 公告、公示的时限


省、市、县应在资金计划确定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

项目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批准实施的项目计划应在审批(或收到批文)后10个工作日内公告。

扶贫项目实施完成并经验收后,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公告。

五、 反馈意见的受理


公告、公示单位负责反馈意见的受理。公告、公示的同时要将联系人、监督电话和通讯地址一并公布。

公告、公示单位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有关扶贫资金项目的问题,要严肃对待、认真调查核实,视情况做出解释或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向群众公布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对署名的,应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本人或单位。对违规违纪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触犯法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上述情况都应及时上报上级报告。

六、 领导和组织

扶贫资金项目的公告、公示在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相关单位组织实施,并负责受理反馈意见。

各地要将公告、公示制的落实情况,纳入每年扶贫开发工作检查考核的内容,并将检查结果作为资金分配和项目安排的参考依据。

七、 其他

各(区、市)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同时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2004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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