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厅联电子函〔2017〕63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及服务推广目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12-05 02:53:57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及服务推广目录〉的通知》






工信厅联电子函〔2017〕6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民政厅(局)、卫生计生委:
 
为贯彻落实《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年)》(工信部联电子〔2017〕25号),促进优秀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和服务推广应用,为相关部门、机构和企业采购选型提供参考依据,推动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将组织开展《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及服务推广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申报范围

(一)智能健康养老产品

智能健康养老产品是紧密结合信息技术,具备显著智能化、网络化特征和健康养老服务功能的新型智能终端产品,主要包括健康管理类可穿戴设备、便携式健康监测设备、自助式健康检测设备、智能养老监护设备、家庭服务机器人等五大类。

(二)智慧健康养老服务

智慧健康养老服务是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智能健康养老产品和创新模式,为民众提供的新型健康养老服务,主要包括慢性病管理服务、居家健康养老服务、个性化健康管理服务、互联网健康咨询服务、生活照护服务、养老机构信息化服务等六大类。

具体产品和服务分类见附件1。

二、入围基本要求

提出产品或服务入围申请的智慧健康养老产品生产企业或服务提供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注册时间不少于1年;

(二)拥有所申请产品及服务的自主品牌或品牌合法使用权,同一品牌同一产品或服务只能由一家企业申请;

(三)具有完善的产品销售网络或服务网络、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力;

(四)产品生产企业2016年度智慧健康养老相关业务收入不低于800万元或产品投放数量不低于1万台,服务提供企业2016年度智慧健康养老相关业务收入不低于600万元或服务人数不少于5000人;

(五)产品应为具有技术先进性的量产的定型产品,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并已大规模应用;服务应为市场已推广的成熟服务。

三、组织实施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开展《目录》的申报和评选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相关单位进行申报。

(二)申请企业按要求填写《目录》申报书(见附件2,产品按型号申请),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三)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确定拟推荐的产品及服务名单,出具三部门盖章的推荐意见函,连同申报材料(包括纸质版一式两份和电子版)于2018年2月28日前以EMS邮寄或机要交换方式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司),材料寄送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8号楼。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民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对申报的产品、服务进行评审,严格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确定入围《目录》的产品和服务。

(五)评选结果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官方网站对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正式发布《目录》。

(六)《目录》根据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实际情况定期予以更新。

四、管理和激励措施

(一)产品生产企业应保障入围《目录》产品的生产、市场供应和售后服务,服务提供企业应做好入围《目录》服务的市场推广,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把好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关,努力树立行业标杆。

(二)入围《目录》产品和服务接受社会监督以及有关部门开展的质量监督。监督中发现的质量等问题一经核实,取消相关产品和服务的入围资格。

(三)鼓励智慧健康养老相关各级政府资金和社会资金优先支持进入《目录》的产品、服务及其相关企业。

(四)鼓励各地民政、卫生计生等用户部门在智慧健康养老相关项目的采购选型中,优先支持《目录》内产品及服务。

(五)加大对《目录》的宣传推介力度,利用相关部门官网、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以及召开发布会、行业论坛等形式,扩大入围产品和服务的影响力。



附件:

1.智 慧健康养老产 品及服务推广目 录分 类

2.智 慧健康养老产 品及服务推广目 录申报书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7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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