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关于采取进口植物种苗指定入境口岸措施的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133号
质检总局关于采取进口植物种苗指定入境口岸措施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133号
进口植物种子、苗木、砧木、接穗、插条、球茎、块根等活体植物繁殖材料(以下简称“植物种苗”)传带外来有害生物的检疫风险极高。为有效防范外来有害生物传入扩散,保护我国农林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参照国际通行做法,经与农业、林业部门协商,对进口植物种苗采取指定入境口岸的措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口植物种苗口岸应具备现场查验、除害处理、隔离检疫设施等必要条件,所在检验检疫机构应具备相应的实验室检测手段和技术能力。经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专家实地考核评估,现公布第一批符合条件的进口植物种苗指定入境口岸名单(见附件)。
二、进口商或其代理人进口植物种苗,应当依法办理进境检疫审批,并选择从公布的指定口岸入境。
三、根据口岸条件和贸易需要,国家质检总局将对进口植物种苗指定入境口岸名单实施动态调整。
四、本公告自2010年4月1日起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进口植物种苗指定入境口岸名单
北京市
1.朝阳口岸
2.北京首都国际机场
天津市
3.天津新港
山西省
4.太原武宿机场
辽宁省
5.大连大窑湾港
黑龙江省
6.哈尔滨太平国际机场
7.黑河港
上海市
8.外高桥港
9.浦东国际机场
10.洋山港
江苏省
11.连云港
12.南京港
13.南京禄口国际机场
14.苏州工业园保税区
浙江省
15.杭州萧山国际机场
16.宁波北仑港
福建省
17.厦门东渡港
18.厦门高崎国际机场
19.福州港
20.泉州港
江西省
21.南昌昌北机场
山东省
22.青岛港
23.烟台港
河南省
24.郑州新郑国际机场
湖北省
25.武汉天河机场
湖南省
26.长沙黄花机场
广东省
27.广州黄埔新港
28.广州白云国际机场
29.广州新风港
30.番禺莲花山口岸
31.佛山南海港
32.顺德北滘港
33.顺德勒流港
34.佛山滘口口岸
35.高明港
36.深圳盐田港
37.深圳沙头角口岸
38.深圳蛇口港
海南省
39.海口港
广西壮族自治区
40.凭祥口岸
云南省
41.昆明巫家坝国际机场
42.瑞丽口岸
四川省
43.成都双流国际机场
甘肃省
44.兰州中川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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