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海发〔2017〕163号《交通运输部等十三个部门关于加强船用低硫燃油供应保障和联合监管的指导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7-12-07 20:46:42

交通运输部等十三个部门关于加强船用低硫燃油供应保障和联合监管的指导意见






交海发〔2017〕163号






近年来,我国局部地区大气污染形势仍然严峻,控制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势在必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要求,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普通柴油,远洋船舶靠港后应当使用符合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的船舶用燃油;进入排放控制区的船舶应当符合船舶相关排放要求。随着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推进,以及国际公约提出的2020年船舶使用低硫燃油时限的逼近,保障合规的船用低硫燃油供应已成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控制船舶大气污染的关键。为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维护船用燃油流通市场秩序,保障船用低硫燃油供应,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和“坚决打好蓝天保卫战”工作要求,坚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通过政策引导、行业自律、强化监管,维护公平、有序、健康的船用燃油流通市场秩序,提升我国船用低硫燃油供应能力和质量,促进绿色交通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策引导。健全配套支持政策,加大社会宣传力度,通过激励和约束机制,积极引导企业生产、销售、使用合规的船用低硫燃油。

坚持突出重点。紧抓船用低硫燃油供需不平衡这一突出矛盾,集中力量、重点突破,着力解决合规燃油供应不足、市场秩序混乱等突出问题,保障防治船舶大气污染政策依法、有序推进实施。

坚持建管并重。按照“立好规则、管住市场”的要求,同步推进制度建设和联合监管工作,实现二者相互优化、同步促进,保障合规船用燃油的供应,打造良好的市场秩序。

(三)总体目标。

通过政策引导,保障船用低硫燃油供应,提升船用低硫燃油供应与航运市场需求的适应性。通过强化监管,打击不合规船用燃油进入流通市场的违法行为,促进船用燃油流通市场公平、有序、健康发展。

二、重点任务

(一)建立船用低硫燃油基本供应制度。

引导国内炼化企业生产合规船用低硫燃油,疏通生产、销售和使用企业间的信息渠道,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保障合规船用低硫燃油的供应。(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参与。2018年完成政策制定,长期实施。)

取消船舶供油企业港口经营许可,打破供油区域限制,允许供油企业跨区域经营。(交通运输部牵头,商务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参与。2018年前完成政策制定,长期实施。)

(二)加快船用燃油标准制修订。

研究修订《船用燃料油》(GB 17411-2015)、《普通柴油》(GB 252-2015)和《船舶供受燃油程序及检测方法》(GB/T 25346-2010)等相关标准规范,优化燃油质量指标,以适应船舶安全绿色航行要求,为船用燃油监管提供技术依据。(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国家标准委牵头,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参与。2019年完成标准制修订,长期实施。)

(三)加大船用燃油监管力度。

全面加强船用燃油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事中事后监管,提高“双随机”抽检比例。(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商务部、国家能源局、海关总署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起实施。)

提升船用燃油监管能力,为一线执法人员配备检测装备,建立完善执法监管信息系统,加强执法人员培训,提高执法检查效能。(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起逐步实施。)

(四)加强船用燃油监管部门协作。

建立船用燃油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多部门联合执法制度,组织专项治理行动,开展联合执法。(交通运输部牵头,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海关总署参与。2018年完成制度建设,长期实施。)

建立船用燃油监管信息通报制度,打通各环节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渠道,并定期向社会公开监管信息。(交通运输部牵头,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海关总署参与。2018年完成制度建设,长期实施。)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贯彻实施本意见的组织领导,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有条件的地方可先行先试,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和要求得到落实。

(二)建立信用制度。建立船用燃油生产、销售、使用主体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低硫燃油“产销用”主体信用约束机制和对严重失信主体的联合惩戒机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公示有关企业信用信息,促进“产销用”主体守法经营。

(三)加强科技支撑。鼓励油品质量提升与低成本化生产、油品流量计量和跟踪检测等先进工艺、技术和装备的研发与应用,推动船用燃油产销用创新发展,为船用燃油市场监管提供技术支撑。

(四)开展督查考核。加强船用燃油监管工作的督查考核,对督查发现的问题,各有关部门应依职责督促整改落实,并依法依规实施责任追究。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强政策宣传,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引导行业自律、自治,有序发展。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能源局

2017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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