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督发〔2016〕17号《国家文物局关于部署开展“文物法人违法案件专项整治行动(2016-2018年)”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部署开展“文物法人违法案件专项整治行动(2016-2018年)”的通知
文物督发〔2016〕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天津、上海、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文物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全国文物工作会议精神,国家文物局决定,从现在起至2018年年底,在全国范围部署开展“文物法人违法案件专项整治行动(2016-2018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集中开展“文物法人违法案件专项整治行动”,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的文物违法犯罪案件,纠正违法行为,加大惩治力度,落实保护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坚决遏制文物法人违法案件高发态势,切实提升文物工作法治化水平。
二、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长城保护条例》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16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63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国发〔2016〕30号)
中办、国办《关于加强革命历史类纪念设施、遗址和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28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3号)
三、主要任务
(一)重点查处法人违法七类案件。一是破坏、损毁不可移动文物本体的案件。二是擅自迁移、拆除、修缮、原址重建不可移动文物的案件。三是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违法建设案件。四是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用途的案件。五是开发建设活动造成不可移动文物大规模消失的案件。六是涉及革命历史类纪念设施、遗址和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的案件。七是破坏长城本体及其历史风貌的案件。
(二)完善文物行政执法四项制度。一是深入落实执法巡查制度,推进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常态化,运用随机抽查方式加强不可移动文物监管,遏制文物违法案件发生。二是严格执行案件报告制度,发生文物法人违法案件,文物管理使用单位和文物行政部门(执法机构)要在规定时限内及时上报,杜绝缓报、瞒报。三是完善案件督办约谈制度,重大法人违法案件由国家文物局或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执法机构)督办,指定地市级文物行政部门(执法机构)查办,必要时约谈属地政府负责人。四是依法实施信息公开制度,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执法机构)应定期汇总通报文物法人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公开曝光重大案件,在法定时限内上网公开行政处罚信息。
(三)加大法人违法案件惩治力度四项措施。一是对于实施文物行政处罚的案件,重在责令涉案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不得以罚款代替整改,尽可能恢复文物本体及历史环境原貌。二是对于涉嫌单位犯罪的案件,对照相关司法解释,移交公安司法机关追究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刑事责任。三是对于涉嫌失职失责的案件,提请地方政府追究责任人行政责任,落实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四是对于屡次实施文物违法行为的失信企业,建立黑名单制度,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多部门协同监管、联合惩戒。
四、行动安排
整治行动时间为2016年8月至2018年末,分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10月底前完成)。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根据本地区文物保护工作特点,有针对性的制定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要求、方法、步骤和措施,进行动员部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执法机构,请于10月31日前将本地区实施方案和动员部署情况报告国家文物局。
(二)集中行动阶段(2016年11月至2018年6月)。各地集中组织开展整治行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执法机构每半年上报一次进展情况,国家文物局定期汇总通报。集中行动期间,国家文物局文物执法指导性案例遴选、案卷评查、抽查暗访等工作,均以法人违法案件整治为侧重点。省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执法机构),要挂牌督办一批重大法人违法案件,不定期对整治行动实施情况和重大案件进行督察督导。
(三)总结巩固阶段(2018年7月至12月)。各地认真总结整治行动工作成效,归纳梳理有效经验和做法,形成总结报告,研究确定下一步巩固加强措施,建立整治文物法人违法案件长效机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执法机构于2018年9月30日前,向国家文物局报送整治行动总结报告。国家文物局汇总形成整治行动专项报告,遴选先进典型,在全国范围公开通报表扬。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认识。各地要充分认识“文物法人违法案件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各级党委、政府要增强对历史文物的敬畏之心,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统筹好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各级文物部门要不辱使命,守土尽责,提高依法管理水平,严防、严查、严办文物法人违法案件,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进文物工作。发生重大文物法人违法案件,各级政府和文物行政部门,要依法坚决处理。
(二)强化考核督导。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执法机构)要切实加强对整治行动实施情况的跟踪督查,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地区整治行动第一责任人,应定期督导。国家文物局将整治行动实施情况纳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执法效能评估考核指标。对于敢于碰硬、严格执法、整治行动效果突出的省份,国家文物局将试点予以“免督查”;对于连年“零发案、零上报”但客观存在文物违法案件、社会反映强烈的省份,国家文物局将重点抽查暗访,严肃追责曝光。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应以“文物法人违法案件专项整治行动”以契机,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整治行动信息,公开典型案例查处情况,主动介绍好的经验做法,切实加强文物普法宣传,为整治行动营造有利的舆论环境。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志愿者、义工等社会力量参与,优先处置“12359”文物违法举报热线和新闻媒体曝光的文物违法案件线索,引导社会各界支持文物执法督察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文物事业的良好氛围。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
2016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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