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关于受理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示范区的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7年第109号

浏览量:          时间:2017-12-21 21:35:51

质检总局关于受理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示范区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7年第109号








经四川、黑龙江、重庆检验检疫局推荐,质检总局组织评定组对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等13家申报单位进行严格的文审论证和现场评定,拟同意命名为“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示范区”。现将示范区名称及示范区内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名单公告如下:


如有关单位或个人对上述示范区申请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示范区持有异议,可自公示之日起1个月内向我局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管理办公室书面提出,并说明异议具体内容及理由。


《质检总局关于受理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示范区的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7年第109号

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管理办公室联系方式:

质检总局通关业务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邮编:100088

电话:010-82262431

传真:010-82260138

电子邮箱:lisj@aqsiq.gov.cn






 

质检总局

2017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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