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发〔2017〕23号《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建筑开放导则(试行)〉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12-21 23:27:39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建筑开放导则(试行)〉的通知》






文物保发〔2017〕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

为进一步促进文物合理利用,推动文物建筑开放工作,明确开放使用的条件、要求和操作规范,提高开放的主动性、公益性,我局组织编制《文物建筑开放导则(试行)》,并经2017年10月26日第17次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试行期两年。

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并及时将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反馈我局。




附件:《文 物建 筑开放导 则(试行)》



 

国家文物局

2017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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