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函〔2017〕1262号《国家文物局关于做好汛期文物防灾减灾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12-21 23:40:28

国家文物局关于做好汛期文物防灾减灾工作的通知






文物保函〔2017〕12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近期,我国部分地区发生较为严重的强降水并引发了洪涝、风雹、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使部分文物遭受损失,严重威胁文物及人员安全。为确保汛期文物安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安全责任意识。

地方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各文博单位要充分认识到汛期文物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树立责任担当意识,持续保持高度警觉,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将汛期防灾减灾列为工作重点之一,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文物安全。应切实增强安全预警能力,全面加强对文物及周边环境存在的灾害风险隐患和主要危害因素的分析和预判,提出有针对性的应对预案,提前部署、确保安全。各文物开放单位、文物保护工程工地、考古发掘工地等作为防灾重点,须将文物防灾减灾列入日常管理制度,有效配置安全设施,确保措施责任到位。文物产权人或者管理使用单位为文物安全第一责任人,相关负责人应在灾情发生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发生灾情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立即赶赴现场处置。

二、认真做好灾情调查通报。


为准确掌握文物受损情况、做好后续抢救保护工作,各文物管理使用单位应切实提高风险评估能力,及时开展灾情调查、险情排查和损失评估工作,准确报告受灾时间地点、灾害类型、受损程度、应对措施等。各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根据文物级别,按程序及时统计、汇总并上报灾情。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灾情情况应在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通报国家文物局。确因重大灾情导致道路、通讯阻塞,灾情尚在统计过程中的,在确保相关人员安全的前提下,也应争取尽快完成灾情调查报备工作。

三、提高抢险保护技术水平。

各文物管理使用单位应切实提高灾害应急处置能力。要明确抢救重点,对存在脱落、倾倒等危险隐患的古树名木、古桥、古塔、古建筑墙体,古建筑结构险情、电器火灾隐患、安消防防雷设施运行情况等,给予重点排查并设立警示标志,必要时应暂停对外开放。要迅速排除文物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有效的加固、支顶、围挡、排水、防渗等措施,控制险情发展,防止产生二次灾害。对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为主的,必要时应及时协调国土、水利等部门,共同应对、有效消除威胁文物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对确需全面维修、安全防护设施老化、基础设施失效的,应按程序尽早启动相关维修保护工作,我局将在审批程序、技术指导、经费支持等方面给予指导和帮助。

四、建立防灾减灾长效机制。

地方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结合汛期文物抢救保护工作的开展,树立预防性保护理念,加强日常养护和预防性保护工作,完善文物周边基础设施,夯实防灾减灾工作基础。要建立应急处置机制,明确人员、加强演练,确保突发事件出现时快速响应、有效应对、妥善处置。要建立和完善文物监测预警体系,形成完善的灾害防护网络。要加强应急资金、物资保障,加强对文物抗震加固技术、材料、工艺的研究,确保减灾防灾措施有效实施。通过建立防灾减灾长效机制,改变被动防护状态,提高科学应对文物灾害的能力。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

2017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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