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厅产业函〔2017〕45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工业遗产认定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工业遗产认定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产业函〔2017〕455号
有关省(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工业遗产是工业文化的重要载体,它记录了我国工业发展不同阶段的重要信息,见证了国家和工业发展的历史进程,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科技价值、社会价值和艺术价值。开展国家工业遗产认定,有利于抢救一批濒危工业文化资源,传承中国特色工业精神,促进工业文化产业创新发展。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工业文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6〕446号),做好国家工业遗产认定试点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国家工业遗产认定试点工作,以传承和发扬中国特色工业文化为目标,认定一批工业特色鲜明、示范作用强、工作基础好的工业遗产,加快推动建立管理制度,促进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发展工业文化产业,为制造强国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一)突出工业特色
以展现原材料、装备制造和电子、消费品等工业领域行业发展脉络为重点,从见证中国工业发展进程、反映生产制造技术重大变革、展现中国特色工业风貌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认定一批国家工业遗产。
(二)发挥地方政府作用
鼓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本地区开展工业遗产认定管理工作,形成上下联动、合力推进、分级保护的工作机制。鼓励遗产所在地人民政府通过立法、规划、政策等手段加强工业遗产保护。
合理利用、保护优先
对认定的国家工业遗产,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推荐部门应加强工作指导、实施监督管理,并对保护和利用工作给予支持。遗产所有权人应加强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在确保有效保护国家工业遗产基础上,探索保护利用发展新模式,推动工业文化产业发展。
二、申报范围和条件
国家工业遗产申报范围主要包括:1980年前建成的厂房、车间、矿区等生产和储运设施,以及其他与工业相关的社会活动场所。
申请国家工业遗产,需产权关系明晰,主体保存状况良好,具备以下条件:
在中国历史或行业历史上有标志性地位,见证了本行业在世界或中国的发端、对中国历史或世界历史有重要影响、参与中国社会变革或与重要历史事件及人物密切相关,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
标志了工业生产技术的重大变革,反映某一地区、某个历史时期特殊的工艺流程或对后来的科技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具有较高的科技价值;
形成了特色突出的工业文化,对当时社会经济和人文发展有较强的影响力,反映了同时期社会风貌,在社会公众中拥有强烈的认同和归属感,具有较高的社会价值;
代表特定时期或地域的工业审美风格,其规划、设计、工程展现特定历史时期的工业风貌,对工业后续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具有较高的艺术价值;
形成了良好的保护和利用工作基础,有较强的示范作用。
三、申报程序
按属地原则申报国家工业遗产。遗产所有权人为申报主体,填写《国家工业遗产申请表》(见附件),通过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推荐名单,择优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并明确推荐顺序。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经专家评审后确定国家工业遗产名录,经公示无异议后发布。
(四)请于2017年9月20日前,将推荐文件和申请材料(格式见附件,文字版一式三份,电子版光盘一份)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
联系人及电话:
王千里,68205275,13911055081;
周 岚,68209901,13521623537。
材料寄送地址: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邮编:100804。
附件:国家工 业遗 产申 请表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7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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