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发〔1999〕98号《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12-23 06:32:02

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






1999年4月19日   国土资发〔1999〕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海南省国土海洋环境资源厅,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

为切实落实党中央关于“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资源政策,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前期的管理,部制定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以下分别简称《编写内容》和《审查大纲》),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各级地矿行政管理机关在受理采矿权申请时,必须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以下简称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保证开发利用方案编写的规范化和审查工作的质量,严格把好资源利用的源头关,使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方案能够遵循科学、合理、有效的原则,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为国民经济建设发挥出最大的资源效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今后,凡新建矿山申请采矿权时,申请人必须按《编写内容》的要求编报开发利用方案,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必须按《审查大纲》的要求对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审查,并将其作为采矿权授予中必经的、重要的程序,纳内采矿权审批的内部管理责任制中。开发利用方案若包括在矿山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矿山设计之中,不应影响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对开发利用方案的专门审查。

二、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是一项业务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为在目前的行政管理中加强此项工作,审查工作可委托给有一定技术力量的机构或有设计资格的单位代为组织,由其聘请熟悉地矿行政管理、熟悉地矿法律法规和政策、有经验的地质、采矿、选矿等方面专家承担具体的审查论证工作。

三、承担审查工作的机构对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书面审查意见(附:参加审查的专家名单,并由本人签字)。审查意见经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审定。审查不合格或经限期修改仍不合格的开发利用方案,登记管理机关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

四、受聘审查的机构未按审查大纲内容进行审查的,应由登记管理机关提出重审或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复审。有三次以上重审或复审记录的机构,不应再承担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工作。各级地矿主管部门对在审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贿受贿的专家和机构,一经发现即取消审查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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