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办财函〔2017〕535号《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质检系统2017年收费公示检查的通知》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质检系统2017年收费公示检查的通知
质检办财函〔2017〕535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监委、标准委,各直属挂靠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质检收费政策的透明度,规范质检系统收费行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公开制度的通知》(财综〔2014〕5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检验检测经营服务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99号)等文件要求,质检总局相继下发了《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完善收费公示的通知》(质检办财〔2014〕1019号),《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质检系统网上收费公示规范化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质检办财〔2015〕881号),《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质检收费十七不准〉的通知》(质检办财〔2016〕1079号)。按照2017年工作计划,总局将开展系统内收费公示检查,具体安排如下:
一、检查范围
本次检查范围为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监委、标准委,各直属挂靠单位及其所属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协(学)会。本次检查将重点关注2016年收费公示检查中不符合要求的单位。
二、检查内容
(一)是否公示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服务内容。各单位在公示《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质检系统网上收费公示规范化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质检办财〔2015〕881号)中附表3和附表5时须增加一栏“服务内容”。服务内容是指经营服务活动中开展具体工作的描述,包括某一项(类)收费项目的受理方式、服务流程、服务方式等。
(二)是否及时更新了收费依据文件。相关单位须公示《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取消或停征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决定的通知》(原收费依据文件应公示至2017年9月30日)、《质检总局关于对停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和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等有关事宜补充说明的函》、《质检总局关于降低检疫处理收费标准等事宜的通知》等减免文件。
(三)检疫处理、认证认可、条形码维护、特种设备检测等4领域降费后的标准是否已公示。相关单位须同时公示原收费标准和降标后的收费标准,以及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或公告。
(四)是否进行了门户网站公示和申报大厅公示。
(五)是否符合《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完善收费公示的通知》(质检办财〔2014〕1019号)和《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质检系统网上收费公示规范化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质检办财〔2015〕881号)的其他要求。
三、检查方式
本次将通过网上抽查和现场走访的方式开展检查。其中,除2016年检查不符合要求的11家二级单位外,还将随机抽取10%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和10%的直属挂靠单位;对于现场走访的单位将另行下发通知。
四、工作安排
(一)各单位自查阶段。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本次检查,对照相关文件的要求,对本单位收费公示情况进行自查。各二级单位应于2017年6月30日前督促所属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协(学)会做好收费公示,落实文件要求。
(二)公示检查阶段。
总局将于2017年7月对各单位的网上收费公示情况进行网上抽查;于8月组织专家对现场收费公示情况进行走访抽查。
(三)发布情况通报。
总局将于后期发布相关情况通报,对于检查中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将点名通报并限期整改。对于连续两年存在问题的单位,还将通过“质检收费负面清单”在总局门户网站予以公示。
联系电话:010-82261428
质检总局办公厅
2017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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