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机票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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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机票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机票交易及有关服务,保护旅客、航空公司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机票交易及有关服务规范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整顿规范航空客货运输销售代理市场秩序的意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及中国航空运输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航协)《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质认可办法》、《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机票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机票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有关服务,是指为网络机票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网络接入等营利性服务。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网络机票交易及有关服务(不包含航空公司直销网站及航空公司在其它网站中开设的直销专区)的在线旅行社、第三方机票交易平台,应向中国航协进行备案。
 


第二章  备案条件



第四条  网络机票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四)有健全的网络机票交易安全保障措施,有效保护旅客个人信息安全;

(五)有健全的网络机票交易售后服务方案;

(六)应取得并使用中国航信或其他经过民航局批准的航班数据服务提供商的数据接口,保障所提供的航班机票信息真实准确。

第五条  办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商营业执照;

(二)网站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

(四)第三方机票交易平台还应提交与其签约的合作销售代理企业数量及名称。

第六条  网络机票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者进行备案登记时,应保证其所提供的备案文件资料真实、合法、有效。

第七条  网络机票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者的信息登记事项发生下列变更时,应当及时通知中国航协,变更所记载的信息:

(一)业务种类;

(二)网站名称;

(三)网址。

第八条  中国航协自收到网络机票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者提交备案材料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接受备案,给予书面答复。符合备案条件的,给予发放备案证明。取得备案的网络机票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将备案证明文件置于网站首页。
 


第三章  责任义务



第九条  销售代理企业自行创办的网站不得利用网络销售实施下列违规行为:

(一)虚占航班座位;

(二)加价销售机票;

(三)擅自更改机票退改签标准、产品运价、使用条件、服务规范等;

(四)不提供行程单,或提供与支付金额不符的行程单;

(五)销售未签定代理协议的航空公司的机票。

(六)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泄露旅客个人信息。

第十条  第三方机票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对申请进入的销售代理企业进行审核和登记,定期核实并及时更新向中国航协备案的数据;不得允许未经销售代理资质认可的企业发布航班时刻、价格等与机票有关的信息;不得允许未与航空公司签定代理协议的销售代理企业发布对应航空公司的航班时刻、价格等与机票有关的信息。

第三方机票交易平台在平台内发布航空公司的航班时刻、价格等与机票有关的信息应向对应航空公司备案。

第十一条  第三方机票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交易页面显著位置标明机票实际提供者的企业名称、网站数据来源、中国航协代码、国际航协代码。

第十二条  第三方机票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平台内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信息保密等管理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应当在网站页面显示,并保证订票人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

第十三条  第三方机票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机票检查监控制度,对发现有违反第九条所列行为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应停止对其提供机票交易服务。

第十四条  第三方机票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合作的销售代理企业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对其交易信用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发布,对信用不良的销售代理企业及时警示。

第十五条  第三方机票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消费纠纷协调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消费者在其平台购买机票发生纠纷或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积极给予调解;消费者通过其它渠道维权的,平台应当向消费者或者有关调查单位提供详实记录,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第三方机票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消费者与销售代理企业产生纠纷,责任明确而销售代理企业尚未赔偿的,应由平台先期赔付消费者。

第十七条  第三方机票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履行以下各项责任:

(一)监督与其合作的机票销售代理企业提供符合航空公司规定的真实有效的机票;

(二)监督与其合作的机票销售代理企业告知符合航空公司规定的机票使用条件、服务条款和注意事项;

(三)不得擅自操作更改他人机票;

(四)不得擅自划账、冻结销售代理企业账户资金;

(五)不得擅自截留销售代理企业或消费者的退票款;

(六)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旅客个人信息;

(七)避免其它违规、违法行为。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中国航协销售代理分会负责网络机票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者的备案,并对服务质量、业务规范和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和处理网络机票交易及有关服务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及投诉。

第十九条  对利用网络进行机票交易的销售代理企业存在第六条所列违规行为,依照《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质认可办法》(2015修订)及《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处罚,并向各航空公司和相关管理部门通报,涉及违反国家价格管理规定的,通报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未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进行备案的,不得从事网络机票交易及有关服务,否则向各航空公司和各销售代理企业通报,并做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十一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督促其改正。否则取消备案,向各航空公司和各销售代理企业通报,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二条  第三方机票交易平台经营者未能执行第十二至十六条中所列要求的,要求其尽快执行,否则取消备案,并向各航空公司和各销售代理企业通报。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第三方机票交易平台经营者,要求限期改正,向各航空公司和各销售代理企业通报,并视情况取消备案或通报相关管理部门作出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颁布前已经开展网络机票交易的经营者,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属于中国航协。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航空运输协会

2015年0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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