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6号(全文)

浏览量:          时间:2017-12-27 02:54:02

海关总署令第16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已于2007年8月29日经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1999年8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78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印)

二○○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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