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土地督察机构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土地督察机构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为深入贯彻中办、国办《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精神,认真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58号),进一步加强国家土地督察机构政务公开工作,结合督察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并切实履行政务公开职责
推进政务公开是建设服务型政府,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的重要举措,是各级政府机关的法定职责。各督察局要深入领会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全面落实国土资源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把政务公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议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切实推进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公开(“五公开”)。主要负责同志要作为第一责任人亲自抓,切实落实好本单位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主体责任。
二、认真规范做好主动公开工作
(一)建立健全主动公开目录和负面清单。各督察局要按照部统一要求,制定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并动态更新。同时,依法积极稳妥制定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细化不予公开范围并及时调整更新。
(二)逐步健全“五公开”工作机制。按照政务公开“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等全流程公开要求,逐步健全工作机制,重点推进督察结果主动公开工作。
(三)把握主动公开时限要求。标注“主动公开”的文件,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必须于文件印发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门户网站公开。
(四)认真执行好重要文件“三同步”制度。主动公开的督察结果公告、政策性文件应与发布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对于公开后可能引发舆情关注的还要准备舆情应对预案。文件发布时,相关解读材料应同步发布,并密切跟踪,主动引导舆情,及时解疑释惑。
三、依法依规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
(一)进一步规范依申请公开答复程序和格式。要按照总督察提出的“对人民群众满怀深情”的要求,增强为群众服务的意识,重视与申请人的沟通。注意语言的亲和性,增强答复的针对性。按照部办公厅《关于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办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6〕389号)要求和部公开办的规范答复格式及程序,认真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
(二)依法按时办理依申请公开答复。对依申请公开的答复须在法定期限内按照申请人申请的回复方式答复,按期办理的时限要求以答复材料邮寄日期(电子邮件、电话答复时间)为准,需要延期办理的,要依法履行延期办理程序。
(三)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向主动公开转化机制。依法能够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政府信息的具体情况,可以主动公开的,应当在已被申请公开后由主办单位按照主动公开程序,经审查批准后在门户网站主动公开。
(四)认真做好信息公开引发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高度重视信息公开引发的复议和诉讼问题,切实提高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答辩状的书面答复质量,答辩形式规范、说理充分。严格按照规定提交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提供证据全面、准确、及时。局级领导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责任,积极出庭应诉。
四、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机制
(一)充分运用疑难问题沟通协商机制。督察局在办理政务公开时遇到疑难问题,可向部公开办发函,由部公开办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会商解决。
(二)将政务公开要求落实到公文办理全过程。文件起草时必须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全文公开、删减后公开、不予公开)和公开方式(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与公文一并报批。对“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各督察局要对OA系统进行改进,将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和公开方式以及依申请公开或不公开的说明作为文件起草和公文运转必选项,将应公开文件的公开操作作为办理文件的必备环节。上报的发文请示件没有明确公开属性建议的,或者没有依法依规说明不公开理由的,将按规定予以退文。
(三)加强门户网站建设和管理。督察机构要强化门户网站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作用,加强部门户网站督察网页和各督察局门户网站建设,完善政务公开栏目,及时充实相关内容,方便人民群众查询。
五、加强组织保障和考核监督
(一)切实落实职责分工。各督察局要确定一位领导同志分管政务公开,工作分工对外公布。要明确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将政务公开工作落实到各个工作环节,明确责任主体,狠抓落实。确定一名政务公开工作联络员,做好与部公开办的日常沟通协调。
(二)定期做好自查和审查。各督察局要对照政务公开工作要求,按季度开展自查清理和统计分析并建立工作台账,在自查和清理中发现应公开未公开文件的,须及时公开,“不予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可转为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坚持“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原则,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发现公开的信息存在错误、虚假、不完整等问题,应及时纠正、澄清。总督察办将不定期开展审查,对发现应公开未公开等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三)加强考核监督。部公开办每年将开展政务公开工作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绩效考核的内容。各督察局要加强自身的考核监督,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局绩效考核工作,确保政务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总督察办
2017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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