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质检法联〔2017〕487号《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通知》
《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通知》
国质检法联〔2017〕487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监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挂靠单位,各直属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已于2017年11月4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新修订的标准化法的宣传贯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标准化法修订的重大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是我国标准化工作的基本法,这部法律的修订对促进标准化改革创新发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一)有利于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新修订的标准化法从立法宗旨到具体制度设计,均贯穿了标准化工作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一切成果由人民共享的基本要求。新法扩大了标准制定范围,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规定凡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的技术要求,要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并优先立项、及时完成、强制实施;明确政府制定的标准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以利于社会公众了解标准、使用标准。
(二)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高质量的发展离不开高标准的支撑。新修订的标准化法第一条就开宗明义,提出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明确标准制定原则要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进一步强调强制性标准底线要求,同时鼓励制定和实施高于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三)有利于强化标准化工作的法治管理。新修订的标准化法对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作出了全方位、全过程的规定。建立政府标准化工作协调机制,进一步明确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进一步明晰各类标准的制定主体、范围和效力;进一步强化对标准化工作的监督管理,明确监督主体、职责、措施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有利于实现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标准是世界“通用语言”。新修订的标准化法首次提出国家推动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强调标准制定、实施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使标准化工作与国际规则深度融合,更好地服务国际贸易和产能合作,为中国标准与国际的联通提供法律保障。
二、准确把握标准化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标准化法的修订坚持改革导向、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实践导向,在对近30年来标准化工作全面总结的基础上,重点解决标准化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充分吸收标准化改革的成果和实践经验,形成了全新的标准体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一)建立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统筹。新修订的标准化法明确国务院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统筹协调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对重要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协调。通过政府牵头统筹,更好地解决标准制定、实施及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争议和问题。
(二)扩大标准制定范围,全方位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新修订的标准化法在总结实践基础上,将标准制定的范围扩大到农业、工业、服务业和社会事业等领域,更好地满足新时代更加旺盛的标准化需求。同时,新法确立了新型标准体系,将标准划分为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等五类;按照属性不同将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三)加强强制性标准统一管理,实现“一个市场、一条底线、一个标准”。新修订的标准化法精简强制性标准层级,除有例外规定的,仅保留强制性国家标准。同时将强制性标准制定范围严格限定在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通过对存量强制性标准的废止一批、转化一批、整合一批、修改一批,对增量强制性标准加强立项审查,整合精简强制性标准的数量,真正把政府该管的管住管好。
(四)严格限制推荐性标准范围,提升政府标准质量水平。新修订的标准化法进一步明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职责,并对推荐性标准制定范围作出限定。在下放地方标准制定权的同时,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标准的批准及备案作出规定。
(五)赋予团体标准法律地位,增加市场标准有效供给。新修订的标准化法明确国家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并对制定团体标准遵循的原则和要求作出规定,增加标准的有效供给,构建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
(六)建立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释放企业创新活力。新修订的标准化法取消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制度,建立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明确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并公开其执行的产品和服务标准。同时鼓励企业标准通过国家统一的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通过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增强企业的质量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实现产品和服务质量社会共治。
(七)加强对标准制定和实施的监督,实现标准提质增效。新修订的标准化法增加一章,进一步加强对标准制定和实施的监督。在立项环节,规定对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评估;在制定环节,规定对标准内容进行实验验证,并采取便捷有效的方式征求意见,同时进一步明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作用;在标准制定后,规定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备案,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在标准实施后,规定制定部门开展实施信息反馈、评估和复审,及时修订或者废止标准,并建立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针对违反强制性标准的技术要求、违反标准制定原则等违法行为,规定了不同的监督措施和法律责任。通过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的监管制度,实现标准的提质增效。
新修订的标准化法还有很多制度创新,如鼓励参与国际标准化合作制度,标准公开制度,标准编号规则制度,标准化军民融合和资源共享制度,标准化表彰奖励制度,标准化试点示范制度等等。
三、认真抓好标准化法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
标准化法的修订标志着我国标准化工作向科学化、法制化方向又迈进了一大步,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对标准化工作的高度重视。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抓好这部重要法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
(一)抓好“五个结合”。要与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相结合。当前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是首要的政治任务,各单位要把标准化法的学习宣贯工作,融入到学习宣传贯彻十九大精神的总体部署中,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好标准化法。要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相结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从目标要求、主攻方向、主要举措、保障措施等方面全面部署质量提升行动。质量提升,标准先行。各单位要抓住标准化这个质量提升的“牛鼻子”,大力实施标准化战略,以标准化助力质量提升行动。要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相结合。各单位要以学习贯彻标准化法为契机,将标准化各项改革创新工作纳入法制管理轨道,确保标准化工作各项改革于法有据、有法可依。要与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相结合。各单位要按照标准化法的规定,制定实施更多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的标准,加快科技创新成果的转化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产业转型升级。要与“一带一路”建设相结合。各单位要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拓展和深化标准化国际合作与交流,推进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标准互认和标准体系相互兼容。
(二)抓好“五个面向”。面向企业。强化对企业管理者和技术人员的培训宣贯工作,提高企业标准化能力和水平。面向消费者。增强消费者标准化意识,提高消费者参与标准化活动的积极性,让更多的消费者了解标准、使用标准。面向政府部门。增强政府及其部门领导以及标准化工作人员、执法人员对标准化法的理解和掌握,使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明确各自职责,更好地履职尽责。面向社会团体和科研院所。鼓励广大科研人员和专家学者参与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更好地保障标准的科学性、适用性、时效性。面向技术委员会。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是标准的“生产车间”,决定着标准制定的质量和效率,加强对技术委员会的规范和管理,确保标准质量水平。
(三)抓好“五个重点”。重点抓好宣贯材料的编纂出版。宣贯材料是普法宣传的基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将会同有关方面抓紧组织编写标准化法条文释义、知识问答等材料,尽快出版发行。重点抓好新法的宣讲培训。各单位要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研讨会、讲座等方式有计划、有步骤、分层次地组织政府部门、社团、企业等有关人员特别是标准化工作者,分期分批开展宣讲培训。重点抓好新法的普法宣传。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以及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广泛宣传标准化法,增强社会各界对标准化法及标准化工作的了解,营造良好的社会法治氛围。重点抓好配套法规制度立改废。各单位要对与标准化法不相适应的现有法规制度,及时组织修改完善,同时抓紧制定新的配套法规制度,有效贯彻落实标准化法。重点抓好新法的对外解读。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将尽快编译出版标准化法的外文版。各单位要通过双边多边的合作交流,向国际社会广泛宣传、解读标准化法的新制度、新措施。
质检总局
国家标准委
2017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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