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办〔2017〕1544号《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务公开基本目录发布等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12-28 18:33:44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务公开基本目录发布等工作的通知






质检办〔2017〕1544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监委、标准委,总局各司局,信息中心,中纤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7〕24号)要求,总局办公厅牵头编制了《质检总局机关政务公开基本目录(2017)》《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政务公开基本目录(2017)》《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政务公开基本指导目录(2017)》(详见附件1、2、3),已经2017年12月22日质检总局第26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录的发布

认监委、标准委、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纤局要根据本通知附件的目录,结合工作实际,编制本单位的政务公开基本目录,并于2018年3月底前在本单位网站发布。

二、目录的应用

(一)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政务公开基本目录,优化网站的栏目设计,使栏目尽可能与目录相一致。总局门户网站栏目的优化工作由总局信息中心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二)各单位要把目录和网站上已发布相关信息进行关联,使用户能通过目录快速查找到相关的信息。总局门户网站目录与已发布信息的关联工作,由总局信息中心牵头,各有关单位配合。

(三)各单位发布信息时,要以目录为导引,使每条信息都关联在特定的目录项下。

三、目录的更新


总局对上述3个目录进行动态更新,并于每年12月底前在总局门户网站发布。各单位要根据总局新发布的目录,更新本单位的政务公开基本目录,并于第二年3月底前在本单位网站上发布。

四、信息公开保密审查

各单位在公开本单位政务公开基本目录及内容等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各单位在编制政务公开基本目录中总结的典型做法、发现的问题及有关工作建议,请及时报送总局办公厅。





附件:

1.质 检总局机关政 务公开基本目 录(2017)


2.出入 境检验检疫系统政 务公开基本目 录(2017)

3.质 量技术监督系统政 务公开基本指导目 录(2017)



 

质检总局办公厅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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