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函〔2017〕23号《关于做好2017年度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传统知识保护相关工作的函》
关于做好2017年度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传统知识保护相关工作的函
管函〔2017〕23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根据我局关于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传统知识保护工作的总体部署,现将2017年度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传统知识保护相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强县工程试点县评定
(一)申报范围
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管理办法》(国知发管字〔2012〕133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申报条件,未实施过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的县级市和县(区);或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期满通过考核验收,成绩在70分以上,但尚不符合示范县(区)申报条件的县(区)。
(二)申报程序
按照《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申报程序提出申报。
(三)评定方式
我局对申报试点的县(市、区)进行集中评定。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2017年11月5日。
(四)申报材料
1.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推荐函。
2.申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的申报函。
3.申报县(市、区)工作状况表。
4.试点工作方案。
5.《办法》第五条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机构及专职人员的证明材料,具体包括县(市、区)关于机构、编制的批复,专职工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等;知识产权工作资金的证明材料,具体包括财政局关于各部门预算的批复、通知等。
二、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县评定
(一)申报范围
符合《国家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工作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条件,未实施过国家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工作的县(市、区)。
(二)申报程序
按照《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申报程序提出申报。
(三)评定方式
我局对申报试点的县(市、区)进行集中评定。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2017年11月5日。
(四)申报材料
1.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推荐函。
2.申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的申报函。
3.申报县(市、区)工作状况表。
4.试点工作方案。
5.《方案》第五条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机构及专职人员的证明材料,具体包括县(市、区)关于机构、编制的批复,专职工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等;知识产权工作资金的证明材料,具体包括财政局关于各部门预算的批复、通知等。
三、强县工程示范县评定(含传统知识工作)
(一)申报范围
通过考核验收的县级试点城市或处于示范培育阶段的县级试点城市;强县工程试点期满且考核成绩85分以上的县(区);或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具备申报资格县(市、区)的工作情况,择优推荐参加评定的县(市、区)。
(二)申报程序
按照《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申报程序提出申报。
(三)评定方式
国家局对申报示范的县(市、区)进行集中评定。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2017年11月5日。
(四)评定内容
对申报县(市、区)是否符合《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条件进行审查。根据《办法》中的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考核、示范复核指标,对申报县(区)的知识产权管理投入、知识产权管理措施、知识产权创造或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等方面进行评价。
(五)申报材料
1.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推荐函。
2.申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的申报函。
3.申报县(市、区)工作状况表。
4.《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保护试点示范县考核表》、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考核验收试点工作时的验收组人员名单、考核成绩原始记录材料、推荐县(市、区)排序。
5.《办法》第十条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至少包括以下材料:(1)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年度考核指标的证明材料,具体包括下达相关知识产权目标的通知、目标考核实施细则、目标考核结果的报告(通报)等。(2)机构及专职人员的证明材料,具体包括县(市、区)关于机构、编制的批复以及专职工作人员名单。(3)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证明材料,具体包括财政局关于预算的批复、通知等,县财政一般预算支出额度的证明材料。
6.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县还需提交传统知识保护工作开展情况的文字材料。
四、强县工程示范县复核
(一)复核对象
2014年批复的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县(区):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四川省宜宾市宜宾县、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
(二)复核内容
1.县(区)当前的状况是否符合《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强县工程示范县(区)的申报条件。不符合条件的县(区)取消示范资格。
2.示范期间,县(区)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和宣传培训等方面的工作成效。
(三)复核程序
由县(区)人民政府通过省知识产权局提交书面申请复核函,同时提交示范县建设工作总结、《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保护试点示范县考核表》。我局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组织专家进行复核。
(四)材料报送
请各省局于2017年11月5日前将相关县(区)的申请复核函、考核表、工作总结等材料以纸件和电子件形式报送我局专利管理司。
五、相关工作要求
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县(区)的评定和复核工作,要对县(市、区)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确保材料完整、真实、准确。对以不当方式影响评定结果或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后,取消其申报资格;已取得示范县(区)称号的,予以取消,并对有关县(市、区)知识产权局和相关省局进行通报批评。
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要加大对省内各试点示范县的统筹和指导力度。特别是对于强县工程首轮试点期满的县(市、区),要于期满1年内,按照国家局统一部署,基于县(市、区)工作意愿及工作情况组织参评示范县或开展新一轮试点工作,否则视为退出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序列;对于开展第二轮及以上试点工作的县(市、区),可在试点期间,基于县(市、区)工作意愿及工作情况组织参评示范县。
特此致函。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
2017年9月30日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