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发〔2017〕67号《民政部关于开展全国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建设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开展全国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建设的通知
民发〔2017〕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3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完善农村社区治理机制,扩大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研究从根本上治理“村霸”问题的有效途径,经征求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台办和全国社区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意见,民政部决定开展“全国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建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主动适应农村改革发展新形势和顺应农村居民新期待,在全国社区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指导下,以全国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为载体,围绕加强党的领导、完善治理结构、提升服务功能、激发社会活力、健全发展规划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深化探索,努力形成可推广、可借鉴、可复制的创新经验,为加强农村社区治理顶层设计提供政策参考。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聚焦问题、突出重点。针对农村社区治理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特别是如何完善农村社区治理机制,探索从根本上治理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的有效途径;力争在制度设计、体系支撑、政策创制、经费投入上有所突破。
(二)坚持创新引领、示范带动。准确把握深化农村改革和治理创新的总体要求,积极借鉴国内外农村社区发展的科学经验,着力破除制约农村社区服务管理的认识误区和制度障碍,形成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和制度创新的示范成果。
(三)坚持群众满意、注重实效。尊重农村居民意愿,维护农村居民利益,根据农村居民的实际需求确定实验方向,以农村居民满意与否作为评价实验成效的根本标准,不搞强迫命令,不搞形象工程。
(四)坚持分类指导、形成特色。根据各地经济发展、资源禀赋、工作基础的不同做好分类指导工作,注重保护乡村风貌、传承乡土文化,培育形态各异、功能健全的农村社区,形成各类农村社区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
三、实验内容
全国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建设以《意见》和《指导意见》为政策依据,主要围绕农村社区治理中带有全局意义的普遍问题和涉及体制机制的难点问题进行,实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以农村社区为基本单元的群众自治机制建设。结合实际研究制定界定拉票贿选的具体办法措施,明确候选资格条件,建立健全资格审查制度,严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入口关,坚决防止“村霸”和宗族恶势力插手公共事务。依法完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成员退出机制。依法有序做好新型城镇化过程中村组撤并、“村改居”后选举工作,制定完善流动人口参与居住地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换届选举的措施办法。健全利益诉求表达和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引导农村居民依法依规管理村级公共事务、协调利益关系。完善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的村务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系统化、立体化、全方位的村务监督体系。充分发挥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社会规范的积极作用,规范和约束农村居民行为,弘扬公序良俗。
(二)农村社区治理机制创新。把加强基层党的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作为贯穿社会治理和基层建设的一条红线,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党委、农村社区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构建党组织领导、多方参与的农村社区治理机制,切实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提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商能力,推动农村社区协商制度化;健全“第一书记”、乡镇派驻人员、大学生村官参与机制,拓宽农村“五老”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乡贤人士等优秀人才参与渠道,探索保障外出务工人员在户籍所在地农村社区权利的有效途径,引导农村居民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管理,凝聚农村社区治理正能量。
(三)农村社区公共安全机制创新。完善农村社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引导人民调解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员、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等专业队伍,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物业纠纷、家事纠纷、邻里纠纷、信访化解等领域发挥积极作用,妥善处理涉民族因素案(事)件。推行农村社区法律顾问制度,提高农村社区治理法治化水平。依托农村社区综治中心,加强农村社区治安防控网建设,全面推进农村社区治安综合治理,坚决防止“村霸”和宗族恶势力扰乱基层社会秩序。深入拓展农村网格化服务管理,使农村社区有职有权有物,更好地为群众提供精准有效的服务和管理。统筹加强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和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建设,提高农村社区消防治理和防控火灾水平。
(四)农村社区文化传承与弘扬机制建设。建立健全社区道德评议机制,发现和宣传社区道德模范、好人好事,提倡社区邻里互助,发展社区志愿服务,形成与邻为善、以邻为伴、守望相助的良好社区氛围。开展农村社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农村居民的法治意识。发展农村社区教育,依托农村中小学、县级职教中心、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农村社区教育教学点和综合服务机构,创新农村社区教育内容和形式,推动农村社区教育与农村社区治理融合发展。发掘农村社区红色文化,探索开展村史陈列和口述史整理,增强农村居民的归属感和认同感。组织全民健身活动和赛事,发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加强科学健身指导,发挥体育健身对农村居民养成健康文明生活方式的作用,树立重规则、讲诚信、争贡献、乐分享的农村社区风尚。
(五)农村社区公共空间建设和运行机制创新。贯彻落实《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年)》(民发〔2016〕191号),整合利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基层综合性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设施,推进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实现村级体育健身设施全覆盖。发挥已有的农村宗族活动场所的积极作用,提升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活动场所利用率。探索建立农村社区公共空间、公共设施、公共绿化等认捐、认建、认管机制,调动农村居民和社会力量参与积极性。
(六)农村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结合实施“互联网+政务服务”和“网络扶贫行动计划”,加快农村社区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推动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向农村延伸,依托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设立农村电商实体服务网点,构建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农村社区服务体系,有效助力农村脱贫和农民增收。推广农村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无障碍信息交流建设,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探索建设社区论坛、微博、微信、移动应用程序(APP),畅通农村居民诉求表达、利益协调、矛盾调处、纠纷化解机制。
(七)农村“三社联动”机制建设。着力建立健全“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联动机制,完善社区社会组织发展扶持政策,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和培育孵化基地,扶持农村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和社区社会组织;扩大社会工作理念方法在农村社区建设中的应用,开发社会工作专业岗位,支持兴办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组织,分类推进社区社会工作服务;加强社区体育社会组织和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鼓励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矫正等工作;努力形成以社区为平台、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者为支撑的联动体系。
(八)特殊类型农村地区农村社区建设。深化城镇化快速推进地区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增强农村社区建设规划的前瞻性,科学确定农村社区的发展定位,妥善处理农村社区建设与城镇化建设的关系,逐步实现“城边村”“镇边村”农村社区与城镇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事业发展相衔接,推进农村社区无障碍环境建设。结合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和田园综合体建设,拓展农村社区生产服务和经济空间,打造宜居宜业宜游的田园社区。深化林区、牧区、渔区农村社区建设试点,提升农村社区生产服务功能,增强林区、牧区、渔区经济发展实力。
(九)两岸农村社区发展经验融合。加强两岸农村社区建设交流,积极开展两岸农村社区结对共建活动,探索在农村社区产业发展、社区志愿服务组织、社区社会组织培育、社区社会工作实践、社区环境保护等领域深化两岸合作,积极引导台胞参与大陆居住地农村社区建设。
四、组织保障
(一)优化实验布局。考虑到县(市、区)是推进农村社区治理的重要层次,实验区主要以县(市、区)为申报单位。原则上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可选1-2个不同地区、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县(市、区)开展实验工作。申报单位应具备一定的工作基础和工作条件,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改革积极性,并选择1个特定实验主题开展探索实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统筹群众意愿、重视程度、保障力度、辐射效应等多方因素,对省内农村社区建设进行整体规划,在充分考虑现实可能性的基础上,科学合理确定实验区的项目布局和申报进度。
(二)加强规范管理。民政部正在制定《全国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管理办法》,推动实验区建设规范化、制度化。实验区申报遵循“自主申请、逐级审批、逐个确认”的原则,由申报单位自愿提出申请,省级民政部门审核评估上报,民政部复核批复。上报材料包括地方申请文件和实验方案,地方申请文件应阐述申报理由,实验方案应明确实验背景(发展状况、存在问题等)、实验主题(主要目标、基本任务等)、实验内容(具体举措、工作安排等)和实验保障(组织领导、经费投入等)。省级民政部门评估后提出审核意见,民政部对实验内容复核后批复确认。具体事宜请按本通知所附联系方式与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联系,首批实验区申报材料应于2017年6月30日前报民政部。
(三)落实实施责任。实验区的实验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各实验区应根据批复的实验方案,明确领导责任和部门分工、制定实施计划和工作方案、完善政策措施和工作机制、保障资金投入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实验目标和任务有序推进。在实验期内,各实验区应按时上报年度实验计划和总结,及时通报工作进展和成效,实事求是地做好实验成果总结、提炼和宣传工作。在实验期末,各实验区应如期提交实验工作终期报告,由民政部组织对实验成果进行验收。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实验任务或延长实验周期的,须按程序报批后方可进行。
(四)强化工作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切实加强对本地区实验区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支持保障。建立全国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专家委员会联系指导制度,各实验区分别确定1-2位专家委员会成员进行全程跟踪指导,鼓励专家委员会成员开展相关理论研究,促进实践创新与理论创新有机结合。民政部通过新闻宣传、会议交流、实地考察等方式,交流各地推进创新实验的具体举措、实践成效和群众反响,并适时对成熟经验进行宣传推广。
民政部
2017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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