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函〔2017〕15号《财政部关于开展2017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开展2017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
财会函〔2017〕15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掌握全国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根据《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5〕24号)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管理制度(试行)》(财会〔2017〕1号)的有关要求,财政部决定开展2017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主体,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明确时间节点,强化协调配合,加大保障力度,推动本地区、本部门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做好内部控制报告编制、审核、报送、分析、使用等工作。
(二)信息真实完整。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的实际情况,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准确及时编制和报送单位内部控制报告;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按时审核、汇总并报送汇总内部控制报告。
(三)开展分析应用。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坚持需求导向和问题导向,积极开展本地区、本部门内部控制报告的专题分析和评价结果的应用工作,指导和监督所属单位内部控制有关问题的整改,推动所属单位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建设工作。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部门)内部控制编报工作的监督检查,抽取一定比例的所属单位内部控制报告,对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和内部控制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检查。对尚未开展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的单位,应督促有关单位加快推进内部控制编报工作;对工作推进不力、进度迟缓的单位,应督促有关单位加强组织领导,提高编报工作效率;对在编报工作中弄虚作假、内部控制报告不真实的单位,应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报送要求
(一)各部门。
各中央部门应当于2018年3月20日前完成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审核和汇总工作,将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报送财政部(会计司)。
其他各级部门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按时完成本部门所属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审核、汇总及报送工作。
中央垂直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垂直管理要求,审核并汇总本系统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报告。
(二)地方财政部门。
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2018年4月20日前完成对下级财政部门上报的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及同级部门(不含中央垂直管理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审核和汇总工作,将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报送财政部(会计司)。
各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应当直接向财政部(会计司)报送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
其他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上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按时完成本地区所属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审核、汇总及报送工作。
(三)行政事业单位。
各单位应当按照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按时完成本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编制及报送工作。
三、其他事项
(一)关于2017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填报软件。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下发的2017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填报软件开展内部控制报告的编制、汇总工作。
请于2018年1月15日后在财政部网站会计司频道(http://kjs.mof.gov.cn/)相关栏目下载2017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填报软件及有关操作手册和操作讲解视频。
(二)关于内部控制报告形式。
各省级财政部门和各中央部门应当同时报送本地区(部门)纸质版和电子版内部控制报告。
纸质版报告为本地区(部门)汇总的内部控制报告,报告应当由地区(部门)负责人签章,并加盖汇总单位公章。
电子版内部控制报告应当从2017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填报软件导出.jio格式文件,内容包括汇总内部控制报告和纳入汇总范围内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内控报告。
其他各级部门或单位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形式报送内部控制报告。
附件:
1.2017年度行 政事业单 位内部控 制报 告.docx
2.2017年度地区(部门)行政事 业单位内部控 制报 告.docx
财政部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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