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厅规划函〔2018〕1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有限公司承继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审核发放等工作的复函》【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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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有限公司承继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审核发放等工作的复函【全文废止】
安监总厅规划函〔2018〕1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2020年6月1日应急管理部发布的《应急管理部关于废止四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应急〔2020〕44号)
中国煤炭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有限公司承继安标审核发放等工作的请示》(中国煤炭科工〔2017〕17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69号)有关规定,原则同意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有限公司)承继原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承担的矿用安标审核发放与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请你公司加强对安标国家中心有限公司的监督管理,督促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工作程序、优化办理流程,加快矿山安全标志审核发放体系建设,提高服务矿山企业、安全标志产品生产企业、政府监管的能力和水平;指导其围绕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加快重要矿用设备追溯体系和物证溯源支撑平台建设,为安全监管监察提供有力技术支撑。同时要求安标国家中心有限公司在制定重大技术规则、发布重要决策、高层管理人员变动前,要及时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司局报告。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8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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