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价格规〔2017〕226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和〈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和〈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改价格规〔2017〕2269号
依据2021年10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发改价格规〔2021〕145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的通知》规定,本文中《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的相关规定,为纵深推进输配电价改革,建立规则明晰、水平合理、监管有力、科学透明的输配电价体系,经商国家能源局,我们制定了《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和《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试行过程中如遇相关问题和情况,请及时报告。
附件:
1.区 域电网输 电价格定 价办法(试行)
2.跨 省跨区专项工 程输电价 格定价办 法(试行)【内容废止】
3.关于制定地方电 网和增 量配电网配 电价格的指导意 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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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www.0798ci.com/doc/289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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