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通〔2017〕26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发布〈血液储存要求〉(WS 399-2012)第1号修改单的通告》

浏览量:          时间:2018-01-11 03:25:18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发布〈血液储存要求〉(WS 399-2012)第1号修改单的通告》





国卫通〔2017〕26号






现发布《血液储存要求》(WS 399—2012)第1号修改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7年12月29日





 


《血液储存要求》(WS 399-2012)第1号修改单




一、第7.1.2条修改为:


“7.1.2 保存期:储存于普通血袋时保存期24h。储存于血小板专用血袋时保存期5d,或按照血小板专用血袋说明书执行。

当密闭系统变为开放系统,保存期6h,且不超过原保存期。

当数个浓缩血小板汇集到同一个血袋成混合浓缩血小板,须保持可追溯性,开放系统汇集后保存期6h,且不超过原最短保存期。密闭系统汇集后储存于血小板专用血袋,保存期5d(或按照血小板专用血袋说明书执行),且不超过原最短保存期。

当无专用血小板保存设备进行持续轻缓振摇时,保存期24h,且不超过原保存期。”

二、第10.1.2条修改为:

“10.1.2保存期:全血和红细胞应在采集后14d内辐照,辐照后保存期14d,且不超过原保存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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