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关于防止白喉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8年第7号

浏览量:          时间:2018-01-11 21:12:00

质检总局关于防止白喉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8年第7号






据世界卫生组织报告,孟加拉国2017年11月8日至12月23日通报疑似白喉病例2248例,其中26例死亡;也门2017年8月13日至12月21日通报疑似白喉病例333例,其中35例死亡;印度尼西亚卫生部2017年12月11日发布消息称20个省暴发白喉疫情,共报告病例591例,死亡32例。为防止白喉疫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前往上述国家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来自上述国家的人员,如有发热、咽部疼痛和充血、扁桃体红肿等急性呼吸道症状,入境时应主动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配合其开展体温监测、医学巡查、采样检测等卫生检疫工作。入境后1周内出现上述症状,应立即就医,并向医生说明近期旅行史,以便及时得到诊治。

二、来自上述国家的交通工具,如搭载有上述症状的旅客,交通工具承运人或代理人需在交通工具入境前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接受检疫查验;对可能被白喉杆菌污染的交通工具、行李、物品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须监督实施消毒处理。

三、前往上述国家的人员,出境前可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咨询有关情况,或登陆质检总局网站(http://www.aqsiq.gov.cn)卫生检疫专栏查询相关信息。在上述国家期间,应注意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避免与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人密切接触,必要时做好个人防护。

四、白喉是由白喉杆菌感染引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冬春季多发,潜伏期1-7日,多为2-4日;主要通过呼吸道飞沫传播,也可通过接触带有白喉杆菌的物品间接传播;主要临床表现为全身不适,发热,咽部疼痛、充血并出现假膜,扁桃体红肿,严重时咽部高度肿胀,引起呼吸困难,并出现中毒性休克。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个月。



 

质检总局

2018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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