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办发〔2012〕330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老少边穷地区农村金融服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1-12 04:45:58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老少边穷地区农村金融服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2〕330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扶持力度”的战略方针,深入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持续提升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以下简称老、少、边、穷地区)的农村金融服务水平,促进金融服务均等化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信贷倾斜政策,确保信贷投放持续增长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老、少、边、穷地区采取倾斜的信贷政策,在资金供给、财务费用、激励考核、人才引进等方面完善配套机制,科学制定年度信贷资金跟进安排,切实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有效发挥信贷资金对这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效应。

从2013年开始,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每年在老、少、边、穷地区的信贷投入增长要高于其他地区平均水平,在这些地区县域的信贷投入增长要高于当地城市地区的平均水平。

二、推进机构网点建设,完善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

鼓励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老、少、边、穷地区增设机构网点。支持符合条件和监管政策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上述地区县(市)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在这些地区组建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参照西部地区政策,实行上述地区县(市)与发达县(市)以2:1比例挂钩。加快老、少、边、穷地区的农村信用社改革进程,坚持服务县域、服务“三农”、服务小微企业的市场定位,将其打造成为服务“三农”、治理有效、财务健康、内控严密的农村社区银行。深入推进金融服务均等化建设,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乡镇、村延伸服务网点,在暂不具备条件设立营业网点的金融机构空白乡镇,通过布放ATM机、助农取款点、设立村级金融服务站等方式,着力满足农村金融服务需求。

三、科学调整信贷结构,集中支持重点领域发展

积极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国务院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1号)以及支持老、少、边、穷地区区域发展的总体战略和布局,突出支持重点,优化信贷结构,加大投入力度。要把老、少、边、穷地区的“三农”信贷服务放在突出位置,着力满足涉农信贷需求,促进城乡信贷资源和要素均衡配置,使更多资金投向稳定粮食生产、特色农业发展、农业科技研发推广、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重点领域,支持上述地区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要切实加大对这些地区民生工程的资金支持,集中力量解决最突出的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的配套资金投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抓住老、少、边、穷地区扶持力度加大的战略机遇,合理安排信贷规模,确保信贷资金与上述地区实施开展的重大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有效对接。支持当地特色优势产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贷款,支持对低碳、生态循环技术改造和产业建设的信贷投入。

四、深入开展金融创新,提升金融服务活力

结合老、少、边、穷地区经济发展实际和金融服务需求,着力建立“量体裁衣”式创新体系,积极开展信贷产品、商业模式、组织形式、担保方式、服务渠道等方面的创新。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微贷管理技术开发设计各类小额贷款产品;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围绕上述地区的支柱行业、特色产业及其核心企业、产业集群创新产业链、供应链等信贷产品,鼓励扩大抵押担保范围,设计开发不同抵押担保方式的贷款产品。引导加强与保险机构合作,积极探索开展涉农贷款保证保险等业务品种。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以需求为导向,按照“流程银行”要求构建针对不同客户的标准化、批量化、规模化的营销、服务和管理机制。把解决农户、小微企业融资问题放在突出位置,加快信贷机制创新,合理设定审批权限、简化贷款流程、完善考核评价机制。鼓励通过专业支行或事业部方式构造专门业务条线或模块,形成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的专项业务营运机制,提升涉农、小微企业的服务效率和专业化水平。要加快推进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现代服务手段在县域及以下地区的应用,推广使用银行卡以及多种电子机具。

五、完善差异化监管政策,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老、少、边、穷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适用有关支持改善涉农、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一揽子监管政策安排,包括严禁贷款利率“一浮到顶”,对于因自然灾害、农产品价格波动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按原定期限正常还款的贷款可以合理展期;对涉农企业发生财务困难,无力足额及时偿还贷款本息的,可按有关规定实施贷款重组;灵活合理确定涉农、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等等。老、少、边、穷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牢固树立风险意识,特别注重对重点领域的风险防控,确保银行业稳健运行。强化信贷管理、合规监管、信息安全和案件防控。严禁银行业从业人员参与非法民间借贷、金融传销等违法金融活动。

六、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优化农村金融环境

积极推进农户及农村各类经济主体的信息采集、档案管理等信息基础建设,大力开展农户等经济主体的信用评价及“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工作,逐步扩大信用创建覆盖面,构建“守信受益、失信惩戒”的信用激励约束机制,在老、少、边、穷地区培育良好的信用意识和信用文化,优化信用环境。多渠道开展金融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增强农村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意识,提高其使用现代金融工具的能力。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规范服务收费,强化信息披露,健全投诉举报机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老、少、边、穷地区金融消费者公平享受金融服务的权利。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落实工作措施

各银监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从坚持走共同富裕道路、促进社会和谐的全局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老、少、边、穷地区金融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要紧密结合各地实际,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细化措施,保证各项任务顺利实施。要切实加强上下联动,密切配合,大胆创新工作思路、方法和举措,加大推进力度,努力使薄弱地区、薄弱领域的金融服务迈上新台阶,提升新水平。要不断总结经验,加强工作评估,探索贫弱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银监会。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

2012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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