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办外资〔2014〕138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启用全国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网络系统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启用全国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网络系统的通知
发改办外资〔2014〕13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进一步提高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的便利化,我委开发建设了“全国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网络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自即日起启动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全文废止,废止依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年第11号(全文)】规定实行备案管理的境外投资项目,原则上均通过备案系统进行申报。
二、备案系统部署在互联网上,可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www.ndrc.gov.cn)的“政务服务中心”-“网上办事”栏目中的“全国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网络系统”进行访问。
三、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的用户名和初始密码已由备案系统预先设置。请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通过正式工作邮箱向备案系统专用邮箱jwtz@ndrc.gov.cn发送邮件索取用户名和初始密码。
四、各类企业的用户名和密码需通过备案系统注册申请。中央企业的用户注册申请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地方企业的用户注册申请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受理。
五、各类企业在获得用户名和密码后登陆备案系统,填报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表,并按要求上传相关附件。备案系统会根据填报的企业类型、注册地和项目中方投资额等信息,自动分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相关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受理。原则上,各类企业不必另行报送纸质备案申请材料。
六、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各类企业要及时登陆备案系统查看项目审核进展。对填报材料不符要求的,备案系统会发送通知要求补齐补正;对已通过或未通过审核的,备案系统会发送通知告知结果。对于通过备案审核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将出具纸质《项目备案通知书》。
七、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在项目完成备案审核后及时下载项目备案申请材料,我委随后将在备案系统中删除该项材料。
八、出于商业机密的考虑,允许企业不通过备案系统申报项目备案,可以纸质文件办理项目备案手续。
九、备案系统使用过程中若发现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径向我委外资司反映。联系人:张焕腾,电话:010-68501670。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4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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