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办发〔2015〕62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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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5〕62号
天津、上海、福建、广东、厦门、深圳银监局:
根据国务院同意设立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的批复精神及印发的相关方案,为做好自贸区银行业监管工作,更好地支持自贸区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
一、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的银行业监管事项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40号)执行。
二、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其他自由贸易试验区的银行业监管事项亦可比照当前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政策执行。
三、各银监局应加强对辖内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管理,及时报告有关重大问题。
附件: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2015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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