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市函〔2015〕490号《文化部关于实施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文化市场管理政策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1-14 03:08:54

文化部关于实施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文化市场管理政策的通知




文市函〔2015〕490号






广东省文化厅、天津市文化广播影视局、福建省文化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9号)、《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0号),现将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统一简称为“试验区”)内文化市场管理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允许在试验区内设立外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本省(直辖市)提供服务

(一)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演出经纪机构的,应当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向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二)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持上述证照以及消防、卫生部门的批准文件,到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领取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

(三)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在本省(直辖市)内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向演出所在地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国内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员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举办涉外或者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四)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在本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向演出所在地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国内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员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举办涉外或者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二、允许在试验区内设立外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娱乐场所的,应当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的设立条件,向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三、本通知调整的文化市场管理事项,适用于在试验区内投资、设立企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和在国外居住的中国公民。

特此通知。



 

文化部

2015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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