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市发〔2013〕47号《文化部关于实施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文化市场管理政策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1-14 03:13:03

文化部关于实施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文化市场管理政策的通知





文市发〔2013〕47号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有关规定,现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内文化市场管理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允许在试验区内设立外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上海市提供服务

(一)在试验区内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演出经纪机构的,应当向上海市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上海市文化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二)在试验区内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持上述证照以及消防、卫生部门的批准文件,到上海市文化主管部门备案,领取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

(三)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在上海市内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向上海市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国内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员参加的营业性演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举办涉外或者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四)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在本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向上海市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国内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员参加的营业性演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举办涉外或者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二、允许在试验区内设立外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在试验区内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娱乐场所的,应当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的设立条件,向上海市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上海市文化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三、允许外资企业在试验区内从事游戏游艺设备的生产和销售,通过文化主管部门内容审查的游戏游艺设备可面向国内市场销售

(一)在试验区内注册的外资企业,在国内销售其生产的游戏游艺设备,应当向上海市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内容审查申请。上海市文化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通过内容审查的报文化部备案并公示。

(二)面向国内销售的游戏游艺设备,不得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的内容,游戏游艺设备外观、内容、游戏方法说明应当使用我国通用文字。

(三)报文化部备案公布的内容应当包括: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查批准文件、生产企业名称、设备名称、基本功能和游戏规则、能反映设备外观的图片等基本信息。

四、本通知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适用于在试验区内投资、设立企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和在国外居住的中国公民。

特此通知。



 

文化部

2013年9月29日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doc/29585.html

本文关键词: 文市发, 文化部,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 文化, 市场, 管理, 政策,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