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质检通〔2015〕87号《质检总局关于深化检验检疫监管模式改革支持自贸区发展的意见》
质检总局关于深化检验检疫监管模式改革支持自贸区发展的意见
国质检通〔2015〕87号
天津、上海、福建、厦门、广东、深圳、珠海检验检疫局:
为进一步促进自贸区发展,切实发挥检验检疫的职能作用,提升自贸区贸易便利化水平,在总结上海自贸区检验检疫可复制可推广经验的基础上,质检总局研究以下深化检验检疫监管模式改革支持自贸区发展的意见。
一、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
(一)科学实施检验检疫分线监督管理。
按照一线放开、二线管住,严密防范质量安全风险和最大便利化的原则,一线主要实施进出境现场检疫、查验及处理;二线主要实施进出口产品检验检疫监管及实验室检测,维护质量安全。对区内(含特殊监管区域和非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口商品及企业实施风险监测为主的质量安全管理。
(二)完善检验检疫查验监管模式。
实行入区货物预检验制度,进入自贸区内的货物可实施入区一次检验检疫、出区分批核销。对自贸区内加工使用的进口水产品、冻品、植物及其产品、皮张、动物源性饲料、再生资源、危险货物及其包装等,可结合指定口岸规定,实施集中检验检疫查验。对区内生产的出口食品,按照国家监控计划实施风险监控。
(三)进一步扩大分类监管范围。
在强化信用管理、合格评定和风险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工业品分类管理。探索自贸区内食品、化妆品、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分类监管新模式,针对不同的监管对象和产品特点,实行基于合格评定的多种放行模式。加强支持自贸区发展的行业标准改革试点工作。
(四)推进第三方结果采信制度。
加快推进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管理办法的出台,扩大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业务范围。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情况以及风险信息监测情况,建立第三方采信项目动态调整机制。鼓励在自贸区内成立进出口商品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推动实施第三方检验认证结果采信。
二、进一步简政放权
(五)优化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系统梳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范围及项目,完成动植物检疫审批系统升级改造,减少审批项目和审批环节,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在权威统一的检疫审批技术规范要求基础上,逐步授权直属局承办相关审批事项。积极研究简化审批后进口农产品事中事后监管加强措施。
(六)支持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建设。
支持在自贸区内建设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国家监测分中心。支持检验检测社会化改革,逐步开放外资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机构在自贸区设立分支机构并开展业务,鼓励在自贸区内成立进出口商品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机构。取消外商投资认证机构子公司扩大认证业务范围的审批,完善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七)简化进出境特殊制品检疫审批。
对出入境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人类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采用风险管理,实行企业分类、产品分级的动态监管制度。缩短特殊物品审批流程,对低风险特殊物品审批期限放宽至12个月,实施分批核销、后续监管。
(八)改革原产地签证管理。
授权自贸区内经审核有能力的机构签发一般原产地证明。对中转货物提供原产地签证服务,未加工的签发未再加工证明或原产国证明,加工后符合我国原产地规则的签发相关原产地证明。对出境保税物流仓储货物原产地签证,采取“凭证换发、分批核签”的签证模式。
(九)简化中转货物检验检疫手续。
对自贸区已获得我国检疫准入的产品的中转食品实施备案管理,免予实施检验,免予提供证书,免予注册备案等前置准入要求。
(十)下放进境食品检疫审批权。
加快上海自贸试验区检疫审批权下放复制推广工作,将进境食品检疫审批权下放给各直属局。研究相关管理规定和监督措施,保证下放工作“能放能收、过程可控、放而不乱。”
三、进一步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
(十一)加快检验检疫业务流程再造。
适应自贸区发展的要求,优化检验检疫业务流程,合理划分一线二线职能,密切区内区外监管协作,最大限度减少中间操作环节。完善集中审单制度,实行分类通关管理,提高窗口直接放行比例。推广使用移动执法系统,对低风险商品实施即查即放。
(十二)推进检验检疫通报、通检、通放。
深化申报制度改革,实施无纸化报检和无纸化放行,推动检验检疫证单签发电子化。全面实施出口直放,产地检验检疫局负责质量安全把关,口岸不再查验或最大程度减少查验比例。在安全风险可控基础上,除高风险产品外,进一步扩大进口直通的区域、企业和产品。在总结京津冀检验检疫一体化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推进长江经济带、珠三角地区检验检疫一体化,加快实现全国检验检疫数据集中,实现全国检验检疫通报、通检、通放。
(十三)推动检验检测认证结果互认。
加强与港澳台和相关国家的沟通和磋商,积极推动强制性产品检验检测认证结果互认。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积极开展食品农产品认证国际合作与结果互认。推进与港澳台和相关国家检验检疫证书联网核查,提高证书核查效率,加快口岸通关速度。
(十四)加大信用等级差别化通关管理力度。
探索在企业信用管理、分类管理等方面,参考或采纳第三方信用报告。支持建立以组织机构代码实名制为基础的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支持建立以物品编码管理为溯源手段的产品质量信用信息平台。增加检验检疫信用AA级企业数量,并给予快速通关便利。
(十五)赋予港澳台贸易更加便利措施。
企业使用自台湾地区进口的原材料、半成品、零部件加工生产产品的,认定其符合原产地规则,即时发放ECFA原产地证书。探索经自贸区仓储供港澳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管新模式。支持前海湾保税港区作为香港“前店后仓”储运中心的建设。授权自贸区相关直属局开展进口台湾食品的准入风险评估。
四、进一步服务产业发展
(十六)支持邮轮/游艇业发展。
支持国家邮轮旅游发展实验区和邮轮配送中心建设,支持境外商品保税供船。探索邮轮/游艇出入境便利化措施,对出入自贸区邮轮/游艇生活废弃物实施集中处理,对邮轮/游艇码头等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技术指导。
(十七)支持会展业发展。
对进境展品实施口岸核放、场馆集中查验监管。展会入境产品审批交由相关直属局实施,总局备案。对保税展示货物,实行登记管理,允许多次出区展示。自贸区涉及3C认证的展品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允许来自非疫区但未获得进口准入的食品在各相关直属局监管下在区内展览、展示;允许参展的预包装食品、化妆品等,凭展会组织方证明免予加贴中文标签和抽样检验。
(十八)支持入境维修产业发展。
对质量管理体系健全、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实施风险监测、信用管理,采取分批核销、指定地点查验模式,降低查验率,实现快速检验放行。对入境维修复出口、入境再制造旧机电产品免于实施装运前检验。对以保税、租赁等方式多次往返自贸区货物,实行登记核销管理模式。
(十九)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
明确电商经营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实行全申报管理,建立责任追溯体系和先行赔付制度。对按国外个人订单出境的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除必要的检疫处理外,一般不实施品质检验。完善跨境电子商务入境物品管理,明确禁止以跨境电子商务形式入境的物品名录。备货入境食品、化妆品应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对备货入境、最终按个人订单以邮件、快件形式销售的跨境电子商务商品,严格检疫管理,科学实施安全项目监管,监督电商在尊重消费者个人选择权的同时,标示可能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和消费风险。加强事后监管,组织对质量安全问题的调查处理。
五、进一步加快互联互通
(二十)积极支持“单一窗口”和信息化平台建设。
支持地方政府电子口岸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推进自贸区检验检疫电子服务平台和数据交换平台建设。建立与自贸区公共信息平台的网络互联机制,推动自贸区检验检疫智能执法系统建设,提高检验检疫监控系统与自贸区各类新业态运行模式的兼容性。探索自贸区电子化管理,加快货物在监管安全基础上实现区内自由流动和跨区流转。
(二十一)加强与各方面的协作配合。
密切与自贸区管委会的协作,积极配合管委会有关工作的落实,形成合力,创造良好工作环境。加强与质监、商务、工商、税务等部门的合作,在企业管理、质量控制、风险监测、产业发展等方面密切协作,相互支持。全面推进关检合作“三个一”;加强与海关、海事、交通、边检等口岸管理部门的合作,加快推进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二十二)强化内部协调推进机制。
加强质检系统内部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注重顶层规划与基层试点推广的协调互动,在守住安全底线和提供最大便利化基础上,大胆有序推进自贸区检验检疫监管改革,试点前充分酝酿,试点成果要科学论证,及时纠偏校准。要充分发挥专家队伍作用,各类业务改革要相互借鉴,不断整合体系。要遵循现有法律法规框架推行改革,并适时以公告等方式固化公布改革成果。各相关直属局要与各业务主管部门密切沟通联系,全力推进改革。
质检总局
2015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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