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加发〔2013〕108号《海关总署关于安全有效监管支持和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措施》
海关总署关于安全有效监管支持和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措施
署加发〔2013〕108号
一、创新海关监管,推动贸易便利化
(一)创新“一线”进出境通关模式。按照“一线放开”的要求,允许企业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先凭进口舱单信息进行申报后将货物提运进区,再向主管海关办理进境备案清单申报手续;支持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开展国际中转、集拼和分拨业务;在确保有效监管的前提下,探索建立货物状态分类监管模式;加强企业管理,全面实施通关作业无纸化,简化进出境备案清单和通关手续,完善海关统计办法,进一步提高自由贸易试验区“一线”进出境通关效率。
(二)加强“二线”进出区监管。按照“二线安全高效管住”要求,加强对货物、物品及人员进出自由贸易试验区卡口的管理,通过优化完善进出境备案清单比对、企业账册管理、卡口实货核注、风险分析、企业稽查等监管手段,促进“二线”监管与“一线”通关相互衔接,形成自由贸易试验区完整有效、风险可控的海关监管链条。在安全管住的同时,提高“二线”货物通关效率。
(三)实行电子围网管理。探索建立统一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信息化监管系统,实现企业运营信息与海关监管系统对接;按照海关总署卡口建设标准,对现行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卡口进行智能化改造;加快建立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央监控平台,确保监管有效便捷。
(四)提高保税货物流转效率。简化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货物流转手续,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先行试点海关“保税货物流转管理系统”,允许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间货物流转“分送集报”和自行运输。实现跨关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货物的高效便捷流转。
(五)优化货物分类监管。在确保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利用信息化系统不同模块,建立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多种账册管理体系,以适应各种不同业态,满足区内企业保税加工、保税物流和保税服务等多元化的业务发展需求,实现分类监管。
(六)整合海关监管资源。围绕监管创新,统筹人力配置,整合监管资源,建立高效统一的驻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机构,充分发挥集约化管理效能。
二、支持功能拓展,促进新型贸易业态发展
(七)支持服务业扩大开放。积极促进自由贸易试验区大力发展服务贸易,创新完善与之相适应的海关监管。支持发展总部经济,吸引跨国企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结算业务;支持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无污染的境内外维修业务;支持区内企业开展产品设计、创立品牌及核心元器件制造等研发业务;支持对外文化贸易基地建设,促进外向型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产品及服务“走出去”;支持探索离岸贸易业务,推动自由贸易试验区服务业多元化发展。
(八)扩大期货保税交割业务范围。在洋山保税港区试点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支持扩大期货保税交割试点品种、企业和范围,拓展商业仓储提运单据质押融资功能。
(九)支持开展保税展示业务。允许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特定区域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支持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在提供有效担保的前提下,开展区外保税展示交易。
(十)促进跨境电子商务试点。在已开展的跨境电子商务试点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完善试点的服务功能,扩大试点的服务范围,将试点政策应用于自由贸易试验区,建立与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功能相适应的海关监管模式,有效推进跨境电子商务更好地发展。
(十一)建立区港联动机制。建立自由贸易试验区与外高桥港区、洋山深水港、上海空港国际枢纽港之间区港联动海关监管机制。
三、推进政策落实,发挥协同优势
(十二)落实选择性征税政策。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明确的政策,对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区外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企业可以申请选择按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缴纳进口关税。
(十三)完善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总结上海洋山保税港区启运港退税试点经验,会同有关部门完善相关政策,积极推动扩大启运地、承运企业和运输工具范围。
(十四)落实融资租赁业务政策。对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注册的国内租赁公司,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的相关政策,积极支持开展飞机等融资租赁业务。
四、加强风险防控,培育法治化发展环境
(十五)依法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加大对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助推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支持推动国内外知识产权资源集聚,有效打击侵权违法行为。
(十六)依法维护国家意识形态安全。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有效防止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渗入和滋生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音像制品及其它信息载体,加强对相关企业、货物的风险防控。
(十七)依法打击走私违法犯罪活动。认真研究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运行特点,针对可能出现的走私风险,加强监控分析和综合防范,精、准、狠地打击各类走私违法犯罪活动,防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出现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黄、赌、毒等现象,维护和保障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
五、加强联系配合,建立协作机制
(十八)建立有效协作机制。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协调配合。进一步深化海关总署与上海市合作,建立上海海关与上海市有关部门定期协商机制,采用专题工作组等形式,积极研究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需求,解决试点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促进和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各项改革创新举措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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