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发〔2011〕91号《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监发〔2011〕91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为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严格遵守“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不符合该原则的理财产品不得销售。
二、商业银行应确保理财产品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不得发行和销售无真实投资、无测算依据、无充分信息披露的理财产品;不得通过发行短期和超短期、高收益的理财产品变相高息揽储,在月末、季末变相调节存贷比等监管指标,进行监管套利;应重点加强对期限在一个月以内的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和合规管理,杜绝不符合监管规定的产品。
监管机构要加强对理财产品的审核,及时否决不符合监管规定的理财产品。
三、商业银行应充分披露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不得笼统地规定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0至100%,应当载明各类投资资产的具体种类和比例区间。
商业银行应通过事前、事中、事后的持续性披露,不断提高理财产品的透明度;所有针对个人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产品相关的事前、事中、事后信息均应在总行的官方网站上予以充分披露,私人银行客户与银行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商业银行应公平对待客户,在销售文件中明确告知客户以下内容:
(一)产品的募集期和起始期;
(二)产品结束时的清算期。
商业银行不得故意拖延理财产品的清算期,理财产品到期后应及时完成清算。
五、商业银行应加强内部管理,做好对每个理财计划的单独核算和规范管理,并遵守以下要求:
(一)对每个理财计划所汇集的资金进行规范的会计核算;
(二)为每个理财计划制作明细记录,覆盖资金募集、投资过程、各类标的资产的明细、到期清算的全过程;
(三)为每个理财计划建立托管的明细账;
(四)每个理财计划对应的投资资产组合实现单独管理;
(五)计划终止时,应准确地计算每个理财计划单独兑现的收益。
六、商业银行在开展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时,应严格遵守银信理财合作的各项相关规定。
商业银行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依法合规地开展金融创新,不得通过理财业务规避审慎监管政策,变相调节资本充足率、存贷比、拨备覆盖率等各项监管指标,进行监管套利。
七、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本行资金所投资的理财产品中包含的信贷资产(包括贷款和票据融资)纳入表内核算,并按照自有信贷资产的会计核算制度进行管理,计算相应的存贷比等监管指标,按相应的权重计算风险资产,计提必要的风险拨备。
八、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保持一致,不得进入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限制性行业和领域。
九、商业银行应加强对理财业务的审计,对于每一种类型的理财计划,每季度应至少随机抽取一个理财计划进行全面审计。
十、各级监管机构要加强对理财业务的非现场监管分析和现场检查,严格查处各种违规行为。
针对理财业务中的各种违规情形,一经发现,监管机构要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要求商业银行停止销售,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其暂停理财业务,给予相应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一、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理财业务,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本通知的各项要求在30日之内及时完成整改;整改后,不能按本通知要求依法合规开展理财业务的,暂停发行和销售新的理财产品。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辖内银监分局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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