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安监发〔2017〕140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港口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指南(沿海码头、护岸及防波堤分册)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港口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指南(沿海码头、护岸及防波堤分册)的通知
交安监发〔2017〕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
为加强港口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提高施工现场风险防控有效性,我部决定在沿海港口工程(沿海码头、护岸及防波堤工程)(以下简称沿海港口工程)开展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并组织编制了《港口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指南(沿海码头、护岸及防波堤分册)》(以下简称《指南》),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实施。
为规范沿海港口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推行沿海港口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在工程实施前,开展定性或定量的施工安全风险辨识、分析、估测和防控,是建立完善水运工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的重要举措,也是优化和规范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工作的内在要求。沿海港口工程建设逐步向深水化、大型化、远海化发展,水上水下施工环境复杂、施工组织实施难度较大,作业安全风险较高,是水运行业安全监管的重点环节。
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建设规模大,自然环境条件、建设条件、施工工艺复杂的新建沿海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阶段应按本通知要求开展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其他新建沿海港口工程以及改扩建沿海港口工程可参照执行。
二、港口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范围
港口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范围,可由各地根据工程建设条件、技术复杂程度和施工管理模式,以及当地工程建设经验,并参考以下特点、条件确定。
(一)码头工程:集装箱、件杂、多用途等,≥10万吨级(结构);散货、原油,≥20万吨级(结构);
(二)防波堤或护岸工程:最大水深≥6米或长度≥1千米;
(三)台风频发区港口工程(近5年,年平均正面遭受台风1次以上或受台风影响2次以上);
(四)水文地质资料不齐全的新港区港口工程;
(五)离岸距离≥1000米的港口工程;
(六)海洋岛礁港口工程;
(七)采取新理论、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港口工程;
(八)在化工区内建设的需要爆破作业的港口工程;
(九)其他有必要开展安全风险评估的港口工程。
三、港口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
港口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分为总体风险评估和专项风险评估两个环节。
(一)总体风险评估。总体风险评估是以港口工程中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水工主体结构为评估对象,根据工程复杂程度、施工环境、地质条件、气象水文、资料完整性等,评估港口工程项目水工主体结构施工的整体风险。
总体风险评估可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港口工程项目规模、特点、同类项目建设管理经验及风险初步预判情况等确定是否开展。总体风险评估应在施工图设计完成后、项目招投标前(最迟不得晚于项目开工前)完成。总体风险评估结论是优化和完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的依据,也可为建设单位在项目组织实施、安全管理力量投入、资源配置、施工单位选择、工程保险投保等方面提供决策支持。
(二)专项风险评估。专项风险评估是以港口工程中关键作业环节为评估对象,根据其施工技术复杂程度、施工工艺成熟度、施工组织便利性、施工环境条件匹配性以及类似工程事故情况等,进行风险辨识、分析、估测,提出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专项风险评估应贯穿施工全过程,对风险实施动态评估,重点关注风险变化情况。港口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应完成施工前专项风险评估;当重大致险因素存在遗漏、施工过程中出现新的致险因素、致险因素发生了重大变化或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提出了新的要求,应开展施工过程专项风险评估;对于风险等级为较大风险(Ⅲ级)及以上的关键作业环节,还应在实施风险控制措施、完成典型施工后,开展风险控制预期效果评价。施工前专项风险评估结论及重大致险因素清单应作为专项施工方案的专篇,在此基础上细化改进施工安全风险监测与控制措施。
(三)评估组织。原则上总体风险评估由项目建设单位牵头组织,专项风险评估由项目施工单位组织实施,并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对评估工作质量负责。
(四)评估报告。总体风险评估和施工前专项风险评估应分别形成评估报告,施工过程专项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预期效果评价可简化形成评估报表。总体风险评估报告和专项风险评估报告编制完成后,应组织专家评审。总体风险评估报告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审查,专项风险评估报告由施工单位组织专家审查。专项风险评估报告评审通过后,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应向项目建设单位报备。
四、实施要求
(一)凡2017年11月1日后新开工的沿海港口工程项目,应按本通知要求开展施工安全风险评估。
(二)施工单位应根据风险评估结论,完善港口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分类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对项目施工过程实施预警预控。对重大致险因素应建立日常巡查、施工监测、预警预防、定期报告等相应的制度,并严格实施。
(三)港口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工作费用在项目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四)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监管机构在履行施工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将港口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实施情况纳入检查范围。对未按规定开展风险评估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
各地应积极推进港口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指南的实施,将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函告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以便进行修订和完善。
附件:港 口工程施 工安全风 险评估指 南(沿海码 头、护 岸及防波 堤分 册)
交通运输部
2017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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