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发〔2017〕3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1-16 05:40:4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的通知》





法发〔2017〕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全国地方各中级人民法院,各战区、总直属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级法院: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以下简称“三项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

为了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贯彻执行“三项规程”,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三项规程”的重要意义。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是坚持严格司法、确保刑事司法公正的现实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先后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提出改革完善刑事诉讼制度的总体方案。为确保中央改革要求落地见效,优化完善审判特别是庭审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在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深化庭审实质化改革的“三项规程”,有助于充分发挥审判特别是庭审在刑事诉讼中的决定性作用,构建更加精密化、规范化、实质化的刑事审判制度。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制定“三项规程”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改革精神,充分发挥审判程序的职能作用,健全落实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和要求,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

二、准确把握和执行“三项规程”的试行要求。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牵涉政法工作全局,各级人民法院要主动向党委、人大汇报试行工作,密切与其他政法机关的沟通联系,形成改革合力,确保改革稳步推进。要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将有限的司法资源用于审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完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现“疑案精审”“简案快审”。要以敢于负责、敢于担当的精神,严格落实疑罪从无原则,对定罪证据不足的疑罪案件依法宣告无罪,确保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切实防范冤假错案。在试行期间,各级人民法院包括前期各试点法院要统一贯彻执行“三项规程”的相关规定,不能各行其是。

三、加强对“三项规程”的学习培训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三项规程”过程中,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以中央的改革精神和要求为着眼点,认真总结传统审判经验,充分吸收前期改革成果,注重理念创新和制度创新。根据庭前会议规程,人民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可以依法处理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事项,组织控辩双方展示证据,归纳控辩双方争议焦点,明确规范庭前会议与法庭审理的衔接机制。非法证据排除规程重点针对非法证据排除程序适用中存在的启动难、证明难、认定难、排除难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具体规则和程序。法庭调查规程在总结传统庭审经验基础上,将证据裁判、程序公正、集中审理和诉权保障确立为法庭调查的基本原则,规范开庭讯问、发问程序,落实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完善各类证据的举证、质证、认证规则,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各高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切实督导辖区各级人民法院认真学习“三项规程”,精心组织刑事审判人员参加专项培训,确保每一名办案人员能够深刻领会“三项规程”的精神实质,全面掌握具体内容,以便在具体工作中切实、熟练加以运用。

四、注意总结和推广试行“三项规程”的经验做法。


各级人民法院要以贯彻“三项规程”为契机,以提高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率、律师辩护率和当庭宣判率为重点,着力推进庭审制度改革。要采取实地考察、庭审观摩等方式,加强法院之间的沟通交流,共享经验,共同提高。要采取积极稳妥的方法,强化正面宣传报道,营造各方共同推进改革的良好氛围。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探索的新经验、新做法,要认真加以总结,并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附件:

1、法发2017年31号全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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