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企注字〔2018〕4号《工商总局关于严格规范营业执照签发等工作的通知》
工商总局关于严格规范营业执照签发等工作的通知
工商企注字〔201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遵照国务院领导指示,为解决部分地方营业执照签发不统一、不规范等问题,维护营业执照的稳定性和一致性,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现就严格规范营业执照签发等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营业执照的签发机关。
营业执照的法定签发单位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履行工商职能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营业执照签发单位和营业执照加盖印章应当一致,不得在营业执照上加盖非法定签发单位的印章,已经在营业执照上加盖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印章的地区,应当尽快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予以纠正,换发符合法定签发要求的营业执照。
二、严格规范营业执照的版式和记载事项。
严格执行《工商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营业执照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014〕30号),除经工商总局批准的试点地区外,一律不得擅自调整营业执照版式或增减营业执照的记载事项。已经擅自更改营业执照版式或记载事项的地区,应当立即停止签发,换发符合上述要求的营业执照。
三、严格规范电子营业执照的使用管理。
工商总局将统一制定印发电子营业执照发放、管理和应用规范。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电子营业执照工作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47号)的要求,执行全国电子营业执照的管理规范、数据格式和技术标准,保持全国电子营业执照发放、管理和应用工作的一致性,为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身份验证体系和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在“互联网+”环境下跨区域跨领域跨行业的使用奠定基础。
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严格规范营业执照签发等工作对保证营业执照的通用性和权威性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各省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指导监督,迅速对辖区内营业执照的签发工作进行全面排查,督促不符合要求地区进行整改,并与3月30日前将相关情况报送工商总局,工商总局将对整改不到位的地区采取相应限制措施。
工商总局
2018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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