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办字〔2010〕134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华润”字号和商标保护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华润”字号和商标保护工作的通知
工商办字〔2010〕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集团”)是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53家特大型骨干中央企业,该企业中的“华润”字号和商标经60多年的使用和广泛宣传,已成为中央企业重要的国有无形资产。为切实保护华润集团的知识产权,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国家工商总局于2001年下发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保护“华润”字号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001〕310号,以下简称《通知》),各地按照《通知》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对“华润”字号加强保护,取得明显成效。但近期针对“华润”字号和商标的侵权行为时有反映,严重影响了华润集团的合法权益。为进一步加强“华润”字号和商标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继续严格执行总局《通知》规定,加强“华润”字号保护工作。各地要对已经登记注册的以“华润”作为字号的企业名称再进行一次清理,对已引起社会公众误认,或者给华润集团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今后,对非华润集团投资新设立企业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以“华润”作为字号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律不予核准。
二、加大商标行政执法力度,切实保护“华润”等商标专用权。要加大对商标侵权案件的查处力度,开展保护“华润”商标专用权专项行动,对涉嫌侵犯“华润”商标专用权较为严重的地区和重大案件,总局商标局将组织有关省、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华润集团提供商标被侵权的情况和相关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及时查处。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要积极与华润集团加强沟通协作,及时有效查处相关案件,切实做好华润集团的商标保护工作。同时,要积极指导华润集团及所属企业提高商标自我保护意识,提升商标维权能力,及时按照《商标法》商标异议、争议程序以及侵犯商标专用权举报程序的相关规定,积极依法主张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请各地将清理“华润”企业名称和保护“华润”商标专用权情况于9月底前报总局。
附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保护“华润”字号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001〕310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O一O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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