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法字〔2010〕116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是否负有审核责任的请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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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是否负有审核责任的请示〉的批复》





工商法字〔2010〕116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是否负有审核责任的请示》(京工商文〔2010〕1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为,是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协助义务;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时,不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不负有审核责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协助执行事项存在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建议,并要求其记录在案,但不应当停止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根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法释〔2004〕6号)的规定,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1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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