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企字〔2012〕197号《工商总局关于服务科技体制改革和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工商总局关于服务科技体制改革和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工商企字〔2012〕1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意见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发〔2012〕50号),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服务科技体制改革和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思想认识,切实增强服务科技体制改革和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责任感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源泉。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和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党的十八大对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做出了重要部署,提出必须将科技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要求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国家创新体系,着力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国家创新体系,必将对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激发全社会创造活力,真正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加快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发挥重要作用。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实现科技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中的支撑引领作用,核心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重点是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紧密结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既是市场监管执法机关,又是经济发展的服务部门,在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营造良好环境、为科技创新提供有力保障等方面肩负重要职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定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服务科技体制改革和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努力做到监管与发展、服务、维权、执法“四个统一”,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全面落实国家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提高服务监管效能,努力为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发挥职能作用,全面提高服务科技体制改革和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效能
(一)便捷市场准入,大力培育科技型创新型市场主体
1.营造宽松准入环境。认真执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统一的登记标准、登记程序和登记要求,为科技型创新型市场主体营造公平公正、便捷高效的准入环境。
2.支持企业名称体现科技创新特征。鼓励科技型创新型企业名称体现行业特点,允许使用表明其行业特点的各类新兴行业用语作为行业表述。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允许其使用原事业单位名称(去掉原主管部门)或者符合企业名称登记规定的其他名称。
3.放宽经营场地限制。在由国家和地方政府批准设立的科技产业园区内投资设立企业,可以凭园区管委会出具的场地合法使用证明,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4.支持新兴行业发展。支持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产业发展,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未包含的新兴科技行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企业申请,依法灵活核定能体现其行业特点的经营范围。
5.支持社会资本投资。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积极引导和激励社会资本对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的投入。依法做好外国(地区)投资者以参股、并购等方式参与国内企业技术创新中的工商登记工作,鼓励企业抓好重大科研项目和关键技术的攻关,实现规模化、品牌化经营。
6.支持个体私营企业创新发展。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凡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经营的新兴科技行业和项目,都要允许其经营。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新创业。
7.支持外商投资科技企业发展。支持跨国公司在华设立研发机构,允许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能够体现其功能特点的文字表述。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的,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8.支持农村农业科技发展。大力推进农村科技创业,鼓励创办农业科技企业和技术合作组织。加强行政指导,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为社员提供农业科技服务,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合作,促进产学研、农科教结合,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二)提升服务效能,积极推动创新体系协调发展
1.创新服务方式。积极探索网上登记,全面建设并完善“绿色通道”网络,丰富服务方式、延伸服务空间。对各类经济园区、产业园区、创业中心实行工商联络员制度,跟踪项目进度,加强行政指导。
2.支持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积极参与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高水平的技术研发中心,搭建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科研力量之间的联系桥梁。
3.支持产业融合发展。支持广告业与高新技术产业的融合,提高科技对广告产业发展的支撑能力。鼓励广告企业加强广告科技研发,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尽快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广告服务技术工具,创新媒介方式,拓宽发布渠道,促进广告业优化升级。鼓励广告企业开展公益广告活动,大力宣传科技发展的重大成就和创新发展的重要意义。引导和支持广告企业为科技型创新型企业塑造品牌、开拓市场提供优质服务。
4.支持实施商标战略。引导科技型创新型企业全面深入实施商标战略,加大服务和指导力度,提高商标注册、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加大对“科技含量高、行业排头兵、市场占有量大、经济效益好、消费者认可”的企业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力度,支持战略性新兴行业和高技术服务业创新发展,不断提升商标价值和效应,打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综合竞争力居世界前列的科技型创新型企业。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引导和支持企业进行商标国际注册,加大商标海外维权力度。
5.建立商标案件评审“绿色通道”。对于有利于提升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整体效能、关系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战略性新兴行业发展、传统产业升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和农业科技创业的重大商标案件,符合提前审理条件的,适时启动案件提前审理的“绿色通道”。
6.培育知识产权服务市场。提升商标代理行业水平,推动开展科技型创新型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分析预警、无形资产并购重组、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等高端业务,为科技型创新型企业提供高水平的知识产权服务。
(三)拓宽融资渠道,有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1.支持知识产权转化为资本。加大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企业的支持力度,促进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真正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支持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的科技人员以知识产权出资创办科技型创新型企业,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70%。
2.拓宽出资方式。支持以公司股权出资,允许将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充分利用财产性权利转化为科技产业资本。支持不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技术作为公司股东的首次出资,缓解新设企业出资难问题。
3.支持企业融资。积极发挥工商部门承担的担保登记职能作用,认真办理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等业务,为科技型创新型企业融资提供便捷通道。
4.继续开展股权激励工商登记试点。支持国家级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院所转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其他科技创新企业以企业股权为标的,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激励,对涉及工商登记的,提供便捷高效的登记服务。
5.积极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工程。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做好有限公司变更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相关登记工作。
(四)强化市场监管,积极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1.加强竞争执法。依法制止排除、限制创新的各种垄断行为,加大对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力度,优化创新环境,维护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的知识产权和创新积极性。
2.加强商标广告执法。严厉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商业欺诈等违法行为,加大制止企业商标恶意注册和广告虚假宣传力度,为促进传统产业升级和扩大技术创新商品市场占有率营造良好市场法治环境。
3.加强消费教育引导。引导企业根据城乡居民消费需求的新变化,积极创新产品和服务,推动消费结构优化升级。积极倡导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文明、节约、绿色、低碳消费理念,扩大节能环保产品的消费需求,促进节能环保方面的科技创新。积极防范和严厉打击利用科技创新的名义从事传销违法犯罪的行为。
4.加强农资市场监管。严查以科技下乡、新品种实验、肥料直销等名义,违法经营农资等行为。
5.强化企业监管方式创新。综合运用企业年度检验和个体工商户验照、经济户籍管理、市场巡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等方式,加强企业监管。依托金信工程,建立科技型创新型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制定相应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对严重失信企业向社会予以披露。
三、注重协调配合,努力形成维护科技创新良好环境的服务监管合力
1.加强立法立规。积极参与科学技术进步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研究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修订工作,加大对科技创新活动和科技创新成果的法律保护力度。
2.配合做好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转企改制。依法规范企业名称、出资方式、组织形式,指导企业构建合法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法人组织模式和集团内部架构,认真指导改制企业规范和完善章程、决议等相关的法律文书,做到提前介入,全程跟踪,理顺程序,提高效率,引导科技开发类科研机构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做大做强,参与市场竞争。
3.参与技术标准制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技术标准的研究制定,不断完善科技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的政策措施。
4.加强信息综合运用。继续推进政府部门间的信息互通和共享,对科技型创新型企业发展的总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引导投资者及时调整投资方向,为政府宏观决策和制定产业政策提供参考。
四、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推进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是一项紧迫、艰巨、长期的任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把发挥工商职能作用,服务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注重督促检查,为服务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提供制度保障。要结合各地实际,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积极开展工作,落实好中央的各项决策部署。要加强调查研究,不断采取新办法、总结新经验、取得新成果。
各地落实本意见的情况,要及时报告总局。
工商总局
2012年11月16日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