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关于防止黄热病传入我国的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浏览量:          时间:2018-01-22 21:24:18

质检总局关于防止黄热病传入我国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据世界卫生组织报告,2017年7月2日至12月19日尼日利亚通报341例黄热病疑似病例,死亡45例;2017年1月1日至12月13日秘鲁通报17例黄热病病例,死亡3例;据巴西卫生部通报,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1月14日巴西共发现470例黄热病疑似病例,确诊35例,死亡20例。为防止黄热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前往上述国家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来自尼日利亚、秘鲁、巴西(除塞阿拉州、北里奥格朗德州、帕拉伊巴州、伯南布哥州、阿拉戈斯州、塞尔希培州外)满9个月龄以上的人员,入境时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示有效的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对无有效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的人员,必须从离开该国时计算,实施6日的居住地观察。

二、来自上述国家和地区的人员,如有发热、寒战、头痛、肌痛等症状,入境时应当主动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配合其开展体温监测、医学巡查、采样检测等卫生检疫工作。如在入境后出现上述症状,应当立即就医,并向医生说明近期的旅行史,以便及时得到诊疗。

三、来自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航空器、船舶和集装箱应当经过有效的除虫处理;对来自上述国家的集装箱、废旧物品和发现有病媒昆虫的货物,以及无有效灭蚊证明的航空器、船舶,需实施除虫处理。没有完成除虫处理之前,船舶与陆地和其他船舶的距离不能少于400米。

四、口岸运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清除蚊虫孳生地,监测和控制口岸蚊虫密度。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口岸卫生监督和蚊虫监测工作。

五、前往上述国家和地区的人员可以向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咨询有关情况,或登陆质检总局网站(http://www.aqsiq.gov.cn)卫生检疫专栏查询相关信息。前往黄热病流行区需要提前10天到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接种黄热病疫苗;旅行时注意避免被蚊虫叮咬,一旦发现上述症状,需要立即就医。

六、黄热病是蚊媒传播疾病,潜伏期3-6天,症状主要为发热、头痛、肌痛、恶心呕吐等,重症患者可出现黄疸、蛋白尿、肾衰、休克等症状。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个月。



 

质检总局

2018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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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质检总局, 防止, 黄热病, 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8年, 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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