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支付〔2017〕14号《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关于开展违规“聚合支付”服务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1-23 03:21:06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关于开展违规“聚合支付”服务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





银支付〔2017〕14号






近期,部分收单机构和聚合技术服务商通过开展“聚合支付”服务,为商户提供融合多个支付渠道、一部式资金结算和对账等综合支付解决方案,但在相关业务开展过程中,部分聚合技术服务商以大商户模式接入收单机构,违规开立支付账户,或实质性从事特约商户资质审核、受理协议签订、资金结算、收单业务交易处理等业务。为保障商户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现决定对违规聚合服务开展清理整治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参考“部分聚合技术服务商名单”(见附件),对辖区内开展“聚合支付”服务的机构及其相关业务情况进行摸排清查。重点了解聚合技术服务商的机构数量、业务模式、技术方案和业务流程等,全面掌握辖区内“聚合支付”业务开展具体情况。此项工作于2017年2月28日前完成,并在此基础上按要求对其进行规范治理。

二、聚合技术服务商严格定位于收单外包机构,不得从事商户资质审核、受理协议签订、资金结算、收单业务交易处理、风险监测、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主密钥生成和管理、差错和争议处理等核心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经手特约商户结算资金,从事或变相从事特约商户资金结算;不得伪造、篡改或隐匿交易信息;不得采集、留存特约商户和消费者的敏感信息。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应责令其于2017年3月31日前进行整改;对于未按照要求整改的机构,应将其纳入无证经营支付业务专项整治范围依法处置。

三、收单机构自查整改。收单机构与聚合技术服务商开展业务合作为商户提供“聚合支付”服务的,应严格遵守《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外包管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切实承担收单主体责任。与聚合技术服务商开展合作的收单机构,应对此类业务认真组织开展自查整改,并将有关情况于2017年2月28日前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四、请各单位根据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落实,持续加强对收单机构和“聚合支付”业务管理,对违规合作开展相关业务的收单机构要依法予以查处,营造安全有序的市场环境。


附件:媒体报道的部分聚合技术服务商名单

媒体报道的部分聚合技术服务商名单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2017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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