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经贸电力〔2000〕879号《关于做好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中小型热电联产机组审核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1-27 01:00:32

关于做好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中小型热电联产机组审核工作的通知





国经贸电力〔2000〕8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国家电力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关停小火电机组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44号)精神,推进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防止以热电联产机组为名逃避关停的情况发生,国家经贸委决定,对小型热电联产机组进行审核,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热电联产机组是指既生产电力又生产热力,其热效率和热电比达到界定指标的供热式汽轮发电机组。

二、审核范围为国内所有并网运行的单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热电联产机组。

三、国家经贸委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热电联产机组审核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以下简称省级经贸委)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热电联产机组的审核工作。

四、热电联产机组的审核,实行企业申报、现场检测、专家评审,省级经贸委审定的办法。

五、申报热电联产机组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电联产机组审批手续齐全、完备,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2.热电联产机组指标符合以下要求:

(1)总热效率年平均大于45%;

(2)单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热电机组的热电比年平均应大于100%。

3.热电联产机组应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及人员,有完备的财务、能源、安全、环保等管理体系,并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计量检测等手段,能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有关政策和技术规程、标准组织生产。

4.热电联产机组电力、热力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六、凡符合热电联产条件的机组,由所在企业提出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热电联产机组的投产时间、容量、机炉型号及参数,配置及运行情况,申请理由等,同时还应附上以下资料:

1.建设或改造热电联产机组的批准文件;

2.峻工验收报告;

3.申报年度生产电力、热力情况和有关检验材料;

4.上一年度热电比、热效率及其计算依据;

5.其他有关数据、材料和证明。

七、申报热电联产机组的企业应将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报所在市(地区)经贸委。由市(地区)经贸委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省经贸委。

八、各省级经贸委负责组织并设立相应的工作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热电联产机组由省级经贸委签发意见,并报国家经贸委核备。

九、企业对审核结论有异议的,可向所在省级经贸委提出重新审核要求的报告,省级经贸委应予受理。企业对重新审核结论仍有异议的,可在3个月内直接向国家经贸委提出申诉,国家经贸委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

十、未按本通知精神进行热电联产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热电联产机组,不得享受热电联产的有关政策,对列入关停小火电机组计划。

十一、对弄虚作假、骗取热电联产项目资格的企业,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资格,并追究其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二、经审核,被确认为符合热电联产条件的机组,应继续享受热电联产的有关政策,电网经营企业应允许其上网运行,各有关电网经营企业要做好热电联产机组热力工况图,根据实际的供热量,确定机组的运行方式、负荷及上网电量。同时要做好热电联产机组并网、上网电量的核定和购电协议的签订等工作。各热电联产企业要遵守有关协议并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运行。

十三、审核后的热电联产机组,生产情况发生变化,年平均总热效率和热电比等技术指标达不到标准的,必须及时报告并限期进行整改。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者,取消资格,并按国家有关政策限期关停。

十四、热电联产机组经审核达不到合格标准需要进行技术改造的,单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纯凝汽式机组拟改造为热电联产机组的,必须按程序报国家经贸委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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