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办农经〔2018〕91号《关于开展新建规模化林场试点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1-29 19:56:57

关于开展新建规模化林场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农经〔2018〕91号






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青海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林业厅:

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河北塞罕坝林场建设的重要批示精神,以及国务院关于研究河北塞罕坝林场建设和解决有关问题措施的会议纪要要求,经研究,确定在河北省雄安新区白洋淀上游、内蒙古自治区浑善达克沙地、青海省湟水流域开展新建规模化林场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标

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等关键地区,坚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以规模化林场建设经营为载体,通过市场化运作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造林、营林、管护,探索形成推进新时期大规模国土绿化的成功经验。

二、试点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发挥政府引导和推动作用,加强组织协调,提供政策支持,以市场为导向,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有效激发企业积极性,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营造有利于加快推进规模化林场建设经营的良好政策环境。

深化改革,创新机制。以改革促进规模化林场建设经营,综合运用政策工具,积极探索规模化林场多元发展,创新森林资源管理、投融资体制机制,扩大改革受益面,形成结构多元、规范高效、开放包容的多层次规模化林场建设经营管理机制。

合理布局、统筹推进。充分考虑降水、土地等自然环境条件,顺应自然、尊重规律,科学确定规模化林场空间布局。按照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理念,将培育森林作为规模化林场建设经营的中心任务,协调处理好森林生态系统和其他生态系统的关系、新建规模化林场和现有重点生态修复工程的关系,统筹兼顾,稳步推进。

绿色发展,惠民富民。通过规模化林场建设,增加生态护林员岗位,适度发展生态旅游、林下经济等绿色产业,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实现荒山荒地增绿,贫困人口增收脱贫。

三、试点期限


试点期限与规模化林场建设期一致,为2018~2025年。

四、试点内容

在已有工作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在落实人工商品林处置权、吸引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经营等方面创新体制机制,吸引各方面力量参与新建规模化林场试点工作。

(一)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创新试点。放活对人工商品林采伐和运输的管理,进一步简化采伐审批手续,改进采伐作业监管方式,规范木材运输检查执法行为,赋予新建规模化林场对商品林最大的经营自主权。对于长周期、大径级、珍贵树种商品林,鼓励林木所有权进入流通领域,通过转让、抵押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流转,将长期收益短期化,有效盘活林木资源资产,实现增值变现,保证经营主体的经济利益和合法权益。

(二)投融资机制创新试点。按照国家扶持、市场运作、金融支持、多方参与的原则,鼓励利用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抵押、担保、入股,通过PPP、混合所有制等市场化运作方式,吸引企业、新型经营主体及其他社会力量参与,拓宽新建规模化林场投融资渠道。

(三)建设经营管理体制创新试点。结合当地实际,畅通企业参与规模化林场建设经营的渠道,开展多种形式的场外合作造林和森林保育经营。探索股份制、合作经营等建设管理模式,组建多方参与的规模化林场建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造林、营林、管护等任务,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管理森林资源。

五、试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商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协商解决新建规模化林场试点工作推进中的有关问题,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试点省区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建规模化林场试点工作,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完善试点方案,尽快启动试点工作,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分解落实责任,确保按时完成试点工作各项任务。

(二)加强检查评估。试点省区有关部门要建立督促检查机制,按照试点实施的计划进度,开展跟踪调研,及时了解情况,定期进行评估,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政策。对于实施中需要突破的政策和规定,要充分论证,积极探索,稳妥操作。对于实施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要深入分析,做好预案,积极化解。对于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好成果,要及时总结,组织交流,加以推广。

(三)加大支持力度。试点省区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加强资金统筹,进一步加大对新建规模化林场试点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力度,注意防范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确保试点平稳推进,取得实效。国家有关部门将在安排现有渠道资金时,统筹考虑试点因素,对新建规模化林场试点予以支持。

请试点省区有关部门及时掌握试点工作进展情况、主要做法、存在问题和解决办法、取得的成效与经验等,并于每年年底前将试点工作情况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2018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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