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考发〔2018〕4号《关于印发机动车驾驶教练员等3个交通运输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建站条件的通知》
关于印发机动车驾驶教练员等3个交通运输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建站条件的通知
职考发〔201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职业资格主管部门,有关省级交通运输职业资格工作专门机构,交通运输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
为了规范交通运输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建设工作,根据《交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劳社部函〔2004〕286号)和《交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管理办法》(交人劳发〔2005〕458号),我中心组织制定了《机动车驾驶教练员职业技能鉴定站建站条件(试行)》等3个职业技能鉴定站建站条件,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现有交通运输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中,鉴定范围包括机动车驾驶教练员、汽车维修工、轨道列车司机3个职业的,请对照新公布的建站条件进行自检后,向省级交通运输厅(局、委)职业资格管理部门或省级交通运输行业职业资格工作专门机构(以下简称省级鉴定管理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复核表样表详见附件)。
二、请省级鉴定管理机构按新的建站条件对鉴定站进行复核,并在复核表上签署意见后,于3月30日前将复核表报送我中心。我中心将对复查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三、对于经省级鉴定管理机构复核不合格的鉴定站,应暂停相应职业的鉴定业务并进行整改,经省级鉴定管理机构复核合格后再次报送我中心。对于6月30日前省级鉴定管理机构仍未报送复核表的鉴定站,将按程序核减其鉴定范围或取消鉴定站资格。
四、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新申请成立涉及上述3个职业的交通运输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严格按新的建站条件执行。
五、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考务管理处联系,电话:(010)65299038、65299035。
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
2018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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