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厅函〔2018〕64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铀矿项目成果报告有关请示的复函》
浏览量: 时间:2018-01-31 00:44:31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铀矿项目成果报告有关请示的复函
国土资厅函〔2018〕64号
国土资源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
你单位《关于中广核铀发展有限公司及内蒙古煤炭建设工程(集团)总公司来函收集中央地勘基金大营铀矿和大营西段铀矿项目成果报告有关事项的请示》(国土基金〔2017〕30号)收悉。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十八条的规定,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可以有偿利用,具体方式由利用人与地质资料汇交人协商确定。但是,利用保护期内国家出资勘查、开发取得的地质资料的,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保护期外地质资料的利用,相关规定没有限制。根据国土资源和国家保密局联合印发的《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69号)的规定,大型和区域性铀矿的工业储量,大、中、小型铀矿的开采量等相关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可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查阅利用铀矿地质资料。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2018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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