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关于做好期货原油检验监管工作的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8年第19号

浏览量:          时间:2018-02-02 23:16:07

质检总局关于做好期货原油检验监管工作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8年第19号






为配合我国原油期货上市工作,明确检验检疫部门对期货原油检验监管要求,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期货原油的检验监管实行“集中检验、分批核销”的模式。

集中检验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用于保税交割的期货原油,从境外(境内)进入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以下简称“保税区域”)前,按照法律法规、标准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规定实施检验。

分批核销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原油期货可交割油种,按照实际出区情况,分批次核销并办理进出口检验检疫手续。

二、对从境外(境内)进入保税区域的期货原油,企业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随附原油期货入库申报通知单(见附件1)。经检验后,如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则准予进入保税区域。

三、对申报进口的期货原油,企业应当持期货原油检验检疫申请单(见附件2)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同时,企业应当持期货原油核销申请单(见附件3)及数重量检验鉴定报告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核销。

四、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应将开展原油期货的可交割油种、交割仓库、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向质检总局备案。

期货原油检验的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应当按照《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独立、公正地开展期货原油检验鉴定业务。

五、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应当与检验检疫机构实现计算机联网,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提供原油期货入库申报通知单、期货原油检验检疫申请单、期货原油核销申请单等电子信息,确保数据真实、准确、有效。




附件:【点击下载

1. 原油期货入库申报通知单

2. 期货原油检验检疫申请单

3. 期货原油核销申请单




 

质检总局

2018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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